发布时间:2023-04-04 10:23 信息来源:洪江市财政局
一、起草目的
(一)出台文件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我局召集相关单位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洪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办法的修订对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效率、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和合理合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1.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程序;
2.进一步加强时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实行限时评审制度;
3.进一步规范变更程序。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规范变更资金审批程序;
4.进一步明确评审限额、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限额进行修订,明确评审范围;
5.进一步厘清各方职责。规范建设单位、资金管理机构、市财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职责。
(二)文件的起草过程
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拟稿,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和支持。2022年,根据政府安排部署,由我局负责草拟办法,为了切实做好办法草拟工作,我局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三次召开办法起草工作会议,经领导与各股室讨论后,于2022年下半年草拟出办法初稿,我局将办法印发至市直各单位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调研,经过数十稿的修改完善,最终形成。
(三)文件的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 16号)《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发[2018] 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条,办法主要从规范工程预结算的评审、审计流程,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评审限额,严格评审时限,加强评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等方面进行设计。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计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参股(含国有企业)占主导的投资建设,且建设单位为市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范围为3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EPC项目。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审或委托第三方评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二)明确预结算依据以及招投标控制价。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预算评审价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计价文件规定计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投标有价格竞争)的建设项目,经财政部门预算评审价下浮后作为招标控制价,下浮比例不得低于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50%,投标单位在投标环节自行考虑下浮比例;采取抽取法(招投标没有价格竞争)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比例下浮后形成合理价。
(三)规范各方职责分工、规范评审送审流程。明确建设单位的职责,补充了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漏项,评审期间资料一律不得更换、补充或退回。送审的预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安排额度的110%。厘清资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职责,明确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
(四)明确评审时限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经评审中心审核正式接收登记后开始计算审核时限。补充若因建设单位提交的基础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自接到审核工作联系函15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回复的、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审计的,评审资料作退回处理,审核时限重新开始计算。
(五)严格变更资金审批程序。确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等原因引起的预算变更,应按照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明确相关项目变更程序流程。
(六)严格进度款拨付。在财政或审计结算评审报告出具之前累计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七)补充并明确了相关单位及评审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