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11 03:46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洪政函〔2018〕37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因建设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黔城镇莲塘社区居民委员会、黔城镇玉皇阁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江镇大畲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江镇中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部分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洪江市2017年第一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已于2018年4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8〕政国土挂字第9号)。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1.黔城镇莲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用地面积8.9694公顷,其中水田3.3513公顷、旱田0.2811公顷、果园3.1377公顷、有林地0.8656公顷、农村道路0.1753公顷、坑塘水面0.3020公顷、田坎0.5051公顷、农村宅基地0.3513公顷。2.黔城镇玉皇阁社区居民委员会用地面积0.3349公顷,其中旱地0.2314公顷、灌木林0.0892公顷、农村宅基地0.0143公顷。3.安江镇大畲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用地面积0.5721公顷,其中水田0.5721公顷。4.安江镇中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用地面积1.1632公顷,其中水田0.6731公顷、旱地0.0295公顷、果园0.0610公顷、沟渠0.0100公顷、农村宅基地0.3896公顷。面积共计11.0396公顷,具体位置及四至以批准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洪政办发〔2017〕12号)规定标准执行。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凡属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权属证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主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作无主坟处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修、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八、如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8〕政国土挂字第9号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