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08 08:16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贫困人口重大灾害和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洪江市贫困人口重大灾害和大病医疗救助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贫困人口遭受重大灾害和患重特大疾病的经济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财政监管、审计结转;
(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灾害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政策等相关制度有效衔接;
(三)与慈善援助有序衔接,共同建立救助基金,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机制;
(四)根据救助对象重大灾害和大病医疗救助类别及医药费用支出等因素,实行突出重点、分类施救;
(五)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救助对象为市扶贫办确定的建档立卡在册贫困人口,重点救助已认定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商业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部分(当年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贫困人口;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艾滋病、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重特大疾病的贫困人口;遭受重大灾害的贫困人口。
第四条 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的;
(三)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的;
(四)自杀、自残、酗酒产生医疗费用的;
(五)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未能在当年内申请贫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的;
(六)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资金筹集
市财政每年从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中列支贫困人口重大灾害、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贫困人口重大灾害和大病医疗救助。若当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出现缺口,由市财政据实作出专项经费追加安排。
第六条 资金管理
(一)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二)救助资金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资金的拨付
市民政局根据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经市扶贫办审核后,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贫困人口重大灾害和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第四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救助方式与救助标准
对2017年1月1日以后入院,并符合第三条所列人员因病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商业保险支付后,当年住院费用实行年度分类救助,对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部分(当年累计)达10000元以上的,按照自负总额的70%予以救助,未达到10000元以上的,不予救助;对已认定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商业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部分按照自负总额的70%予以救助;重大灾害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年度救助金额每人每次超过1万元的,由市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商业保险等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救助对象个人提出申请,提供诊断证明原件、出院记录、当年住院医疗费发票、各类报销或补偿发票和医疗救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建档立卡在册贫困人口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农村商业银行“一卡通”正面复印件等资料,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填写《洪江市贫困人口重大灾害和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经市扶贫办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通过市财政部门拨付到救助对象家庭“一卡通”账户。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市民政局为贫困人口重大灾害和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扶贫办、人社局、卫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配合协助工作。
(一)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重大灾害、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与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重大灾害和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并会同市民政局加强对专项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按时拨付。
(三)市扶贫办负责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市人社局负责做好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费报销工作,做好贫困人口的大病保险报销服务工作,并提供贫困人口相关保险报销情况。
(五)市卫计局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的协调和监督管理,规范诊治行为。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上报及救助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 贫困人口重大灾害和大病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申请贫困人口重大灾害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居民,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应定期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审计监督。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均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规定免费治疗疾病的相关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渠道解决,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