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24 08:06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已经2017年2月15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洪江市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加强专利保护,促进市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3〕3号)、《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湘知发〔2013〕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纳入本年度市财政预算中,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条 以本市辖区地址申请专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利费用资助与奖励。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
(三)专利第一申请人能够提供本市居住或工作所在地证明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费用资助与奖励项目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项目;
(二)获得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项目。
第五条 专利资助与专利授权奖励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按如下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
1.发明专利:2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按如下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1.发明专利:20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三)在专利授权奖励中,属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金额应不少于一次性奖励总额的50%。
第六条 专利资助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洪江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湖南省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湖南省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四)法人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洪江市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
(五)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专利授权奖励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洪江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国、港澳台地区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人申请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申请需提交本人洪江市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
(四)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每年3月对上年度专利资助申请和专利授权奖励申请集中受理,并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二)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会同市财政局核拨资助和奖励资金。
第九条 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采取自主申报原则,申请人须在市科技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专利资助与奖励申请。超过此期限未申请资助或申请奖励的专利,取消资助或奖励资格。
第十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对申请资助与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奖励情况进行核实,对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暂缓发放资助资金,待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与授权奖励一并发放。如经审查,受资助、奖励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收回所获资助及奖励费用,同时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