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07 11:04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现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洪江市科技局代市政府拟草了《洪江市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和奖励办法》,该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办法既符合洪江市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洪江市科技局办公室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烈欢迎社会各界在2016年12月2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联系电话:07457732551 传真:0745773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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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6日
附件1
洪江市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
和奖励办法(建议案)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现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洪江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标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凡在洪江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且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单位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
第三条 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大科技政策宣传与落实的力度,推动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区域内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四条 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市科技局要主动与税务、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建立健全互动机制、交流机制、协调机制,认真履行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同时会同财政对上报的高企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引导专项基金2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本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对于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并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引导专项资金资助,认定成功后从一次性奖励资金中扣回。对于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第八条 科技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企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报《洪江市高新技术企业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提供申请资助或奖励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信誉等级为B级以上证明材料。
第十条 以上资助和奖励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统一受理时间为第二年的3月份,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已资助和奖励必须全额退回并纳入不诚信名单,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