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29 08:56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洪政办发〔2016〕33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精准扶贫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洪江市精准扶贫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0月26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及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围绕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销号”、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目标任务,以预算编制为平台,重点扶贫项目为载体,集中资金、精准投入。同时兼顾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任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规范高效、创新推动。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中央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业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村级运转及运行维护资金除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省级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一化四体系”建设的资金除外)、农业技术服务与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安全监管资金除外)、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村级运转及运行维护资金除外)、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部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整省推进部分)、农村公路道路建设省级投入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安全饮水资金、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养殖业科技推广、生猪品种改良及产业发展、草食动物品种改良及产业发展、渔业发展的部分)、森林营造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除外)、林业产业建设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林、水”建设部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建设部分)、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流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等。上述资金中,已推行中央和省级其他整合试点的部分,不纳入本次统筹整合范围。
第六条 本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上述中央、省整合项目的同口径本级配套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
第八条 对中央、省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贫困学生救助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项目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第三章 整合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
(二)市扶贫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对部门、乡镇、村申报实施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
(三)市扶贫办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条 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的统筹整合资金编入财政预算(草案)或调整预算,经相关程序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预算,市财政局会同资金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统筹整合资金,并抄送资金被整合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社会兜底保障。主要支持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方面。
住房保障。主要支持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搬迁等方面。
教育保障。主要支持贫困户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农村创业就业培训、农村适用技术培训等方面。
产业发展。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主要支持特色农林产业、特色养殖、特色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财银保”贷款和保费贴息贴费等方面。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主要支持村级道路、农村安全饮水、农村能源建设、基本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农村学校建设、农村医疗卫生、农村文化设施、农村广播电视、农村流通体系、农村环境整治、村级活动(服务)中心等方面的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整合台账。由市财政局按资金类别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并定期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开设整合专户。由市财政局开设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专户,经批准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专户统一管理。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整合资金,由市财政局将指标直接下达到涉农资金整合专户。
第十五条 坚持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30%。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填写《洪江市整合资金项目用款申请表》,经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贫困村还要由驻村第一书记初核),送项目所在乡镇、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扶贫办审批,市财政局按审批意见拨付资金。以乡镇、村为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拨付到乡镇;以市直部门为实施主体的,实行国库直接支付;补助给农户的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安排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项目计划资金规模,按照2%的比例提取和分配项目资金管理费,与项目计划同步下达。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总额控制,据实列支。主要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公告公示、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以村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实行村账乡代管,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核算,市财政局负责指导。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和经常性支出等非农领域。
第十九条 整合后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五章 规划编制
第二十条 坚持统筹整合与精准扶贫规划相协调,做到目标明确、钱随事走、集中资金、精准发力。次年的精准扶贫计划在上一年的10—12月编制完成。
第二十一条 精准扶贫规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村申报。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销号”为目标,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保障)和“六个一批”(生产发展、易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就业、救济救助、社保兜底)的贫困对象退出标准,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3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脱贫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驻村工作队队长(贫困村还须驻村第一书记)签字后报乡镇扶贫工作站复核。
(二)乡复核。乡镇扶贫工作站结合贫困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现状,对贫困村上报的精准扶贫规划项目实施的可能条件、必要性等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精准扶贫规划经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市扶贫办。
(三)部门审核。市扶贫办组织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精准扶贫规划,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预算、项目效益等结合行业规划进行评估论证,并将结果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精准扶贫规划应与上级规划、部门专项规划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精准扶贫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精准扶贫规划为准。
(四)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资金整合额度和各乡镇上报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精准扶贫规划,集体确定最终整合方案。
(五)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精准扶贫规划,由市扶贫办分村分年度建立精准扶贫规划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精准扶贫规划、项目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跨乡镇项目原则上由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财政、扶贫、审计、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市扶贫办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扶贫办负责精准扶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和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三条 项目乡镇、村负责辖区精准扶贫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市发改、监察、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经贫困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市扶贫、发改、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