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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黔阳古城保护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6-09-07 17:26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城保护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怀化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洪江市黔阳古城保护区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洪江市黔阳古城保护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洪江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洪政发[2012]14号),依法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黔城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安监、环保、市场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行政执法、供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黔阳古城保护区各社区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并做好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古城区下列区域或场所,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以古城路和黔城中心医院路口砂石码头道路为界,古城路以西、砂石码头道路以南区域。四至范围:东至古城路(含古城路东面临街商住楼);南至防洪堤;防洪堤;北至黔城中心医院路口以砂石码头道路。

    在禁放区内,除民族风俗节日和重大节假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正月十五以及十月一日国庆节)全天可以在指定区域燃放品种和规格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外,其他任何时候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六条  重大节假日在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燃放下列烟花爆竹产品 :

(一)敏感度高、化学稳定性差的产品(如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等)

    (二)含有金属或硬质物品的制品(如有金属壳体、玻璃壳体的烟花爆竹)

(三)飞行方向不稳定及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制品(如冲天炮、地老鼠、沙炮、不定向火箭、孔明灯等)                 

(四)大药量制品(如鱼雷和直径超过30毫米、长度超过200毫米的双响炮等)

第七条  因民族风俗节日需要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需在禁放区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的,按程序报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按指定区域燃放。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重大节假日不按规定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公安机关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