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05 16:06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2016年6月29日)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入承包土地面积20亩(含)以上、流转期限3年(含)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后,确认流入方在流转期内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简易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只限流入方使用。
第四条 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合法流转方式流转入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生效后,流入方可以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作为流转双方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简易凭证,只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期内有效,可用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抵押。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颁发、年检、管理、注销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申请资料审查及报送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发放登记过程中资料审核及报送工作。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发放登记不得损害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村(居)民委员会在对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将申请事项在利害关系人较集中的居住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凡有异议的,必须对异议事项全面核实后才能通过初审。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流转宗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变动情况;
(七)经营权流转证有效期限;
(八)年检记录;
(九)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发放范围:
(一)通过流转方式已实际取得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二)宗地集中成片经营面积在2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
(三)土地流转合同合法、规范;
(四)申请方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发放程序:
(一)申请。流入方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书面申请。
(二)初审。宗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流入方申请发证的流转地块、面积、四至边界、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属实的,签署初审意见后,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初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复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批发证。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发证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复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申请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核实表;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书,共有的还应有共有人书面意见;
(四)企业营业执照、资产状况;
(五)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文本及鉴(公)证书;
(六)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2、农户自愿流转土地签字花名册或农户流转土地委托书;
3、流出方身份证明;
4、其他补充、证实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登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
(一)流转合同不合法、不规范的;
(二)不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的;
(三)改变了土地用途的;
(四)涉及土地纠纷或有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的。
第十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持证人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年检。逾期未办理年检及年检未通过的,该流转证即时失效。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的注销范围:
(一)流转合同终止的;
(二)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流转土地被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流转土地灭失的;
(五)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未按时办理年检手续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的注销程序:
(一)申请。流出方和流入方均可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注销登记申请。
(二)初审。宗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注销申请后,对申请注销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边界、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属实的,签署意见后,送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初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及申请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审工作应在1O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批注销。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批准注销。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注销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原件;
(三)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1、流转合同终止的,提交终止协议;
2、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提交征占用文件、资料;
3、流转土地灭失的,提交灾情证明等材料;
4、改变土地用途的,提供相关录像照片;
5、其他相关法律证明文书(裁决书或判决书)。
第十七条 逾期不办理年检的,发证机关直接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所提交的材料必须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要由提供单位盖章确认其真实性。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流转站(中心)在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批发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流转证发给申请方。
第二十条 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应收回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加盖“作废”章,并登记备案。流转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的,由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予以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