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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洪江市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7-07 16:23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农村饮水水质检测的常态化、规范化,促进水质达标,确保水质安全,现将《洪江市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6年7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箱方式向洪江市水利局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洪江市水利局     易文红

电 话:13874400459

传 真:0745-773382

地 址:洪江市水利局(黔城镇开元大道)

邮 箱:447238508@qq.com

洪江市水利局

2016年7月7日

《洪江市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饮水水质检测的常态化、规范化,促进水质达标,确保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参与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二、水质检测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洪江市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政府强制性水质检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水质检测工作。其中政府强制性检测以洪江市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日常检测以洪江市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出具报告。

三、检测指标与频次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实行送检制度,由各水厂按本办法取样送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水厂取样进行培训,并负责对样品进行检测。

第五条  政府强制性检测频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日常检测频次

1、日供水量大于200m3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常规指标每个检测月至少1次,末梢水微生物指标、感官指标和消毒剂指标每月监测1次 ;

2、日供水量在50~200m3的,出厂水常规指标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丰水与枯水期),末梢水微生物指标、感官指标和消毒剂指标每季度各监测1次 。

3、日供水量在20~50m3的,出厂水常规指标每年至少检测2次(丰水与枯水期),末梢水每年至少在水质不利情况下检测2次。

4、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下的,出厂水常规指标每年至少检测1次,末梢水每年至少在水质不利情况下检测1次。

第七条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复测,增加检验频率。

第八条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应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适当增加检测频率。

第九条  对检测发现的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检测方法及费用

第十条   水质检测中心的年运行费用按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

五、资料管理和水质检测结果报送

第十一条  检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原始资料、检测进度及结果等检测相关的全部资料归档保存。水质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存档保存6年。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结果应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自检数据原则上应主送水厂负责人,并定期报送当地水利、卫生、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有关数据可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