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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阳古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0 16:30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HJDR201601002

洪政办发〔201614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阳古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黔阳古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1210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0


黔阳古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黔阳古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保持古城传统风貌与特色,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古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黔阳古城景区保护范围是指:以北门码头为起点、古城路码头为终点的古城防洪堤坝与古城路形成的围合区域;古城路东侧100米范围内的可建设区域;古城规划控制区域滨河沿线100米以内的水面区域。

第三条 古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利用服从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黔阳古城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古城开发、管理等重大事项,协调古城保护开发相关工作。古城办负责古城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市相关部门做好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三)研究和制定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政策措施;

(四)参与编制和实施古城保护规划;

(五)组织编制申报古城保护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市政府安排的古城专项保护资金;

(六)会同相关部门对古城内建设项目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七)修建和完善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与古城保护相关的违法违规案件。

(九)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发改、住建、城管执法、房管、文物、文体旅游、公安、消防、市场和质监、国土、林业、环保、海事、供电、通讯、黔城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古城管委会共同做好古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在古城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第七条古城保护的主要对象是:

(一)古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

(三)水系、古井、古城墙和古树名木、园林绿地;

(四)传统街巷、特色民居及名称;

(五)国家、省、怀化市登记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地名、习俗、风情;

(六)其他应当受保护的对象。

第八条 古城内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改造及一切新建项目,需报古城办,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由市城管部门下达停工通知书并进行处罚;已经审批的,由审批单位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对古城的历史建筑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要明确保护维修责任人,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

(一)不可移动文物由市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维修和保护;

(二)直管公房中的历史建筑由市房管部门和使用权人共同负责维修和保护;

(三)私有房屋、自管公房、委托代管房中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和保护;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晰的失管房产,由古城办确定维修单位。

市文物、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敦促责任人进行修缮。古城内历史建筑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及保护,应保持原有风貌,不得进行与古城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

第十条 市文物部门负责保护古建民宅,对古城内的典型民宅进行建档、挂牌,制定保护修复计划。

第十一条 对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市文物和林业部门建立专门档案,加强养护管理。

第三章

第十二条古城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以家庭、单位、社区、部门共同负责的卫生、交通、经营、安全等综合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黔城镇负责划分卫生保洁区,卫生保洁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工作,确保古城卫生整洁。古城社区负责游客接待中心广场、钟鼓楼广场、滨江风光带、古城公厕、绿化带、古城内及古城路双黄线以北的清扫保洁;玉皇阁社区负责古城路双黄线以南的清扫保洁工作;市园林所负责公共花草树木的管护。

第十四条 加强对古城绕城河的环境保护,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河面餐饮的监管,严查将油污垃圾直接向河中排放的行为,坚决关闭违规河面餐饮店和水上娱乐项目。市海事部门负责定期清除河内垃圾杂物。

第十五条 建立每日检查和每月评比制度,古城办负责制定文明公约,组织各单位、沿街商户和居民自觉对门前环境进行清理,禁止门前堆放杂物,禁止无序晾晒衣物,禁止乱贴乱挂、乱搭乱建,定期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并按公约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维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畅通。确定古城路为市交通秩序文明管理样板路,沿线禁止乱停乱放,古城核心区(东至牌坊,西至中正门,南至上南门、下南门,北至北门)逐步禁止机动车辆入内。

第十七条 维护古城正常经营秩序。禁止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禁止私自搭建雨篷和防盗窗。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棚等设施安装必须与古城景区格调协调一致。

第十八条 古城内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及装修应做到统一规范、美观协调。户外广告制作需报古城办,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与古城形象不协调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及装修,古城办应协调市城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改正、清理拆除。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负责规范古城内报建项目施工。古城内建设项目实行封闭式围挡施工,围挡设置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安全措施到位,禁止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市消防部门会同市文物、房管、黔城镇等单位建立健全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文物保护单位及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立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市消防部门会同黔城镇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配齐并维护好消防设施,定期排查古城火灾隐患。黔城镇负责古城防火安全宣传,组建义务消防队,制定古城防火预案。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管理古城亮化照明设施。景区营运部门要加快完善古城夜景亮化设施建设,逐步提升古城夜间景观形象。市供电部门要保证古城景区的正常用电需求,加强古城供电设施排查,加快古城供电扩改迁工程,积极配合做好古城夜景亮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古城内居住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影响古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河道内违规捕鱼,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随地吐痰、便溺及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等垃圾;

(三)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放养和户外圈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五)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悬挂;

(六)其他影响古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对古城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项目和无污染、无公害的地方产业。

古城办根据项目目录和古城市场规模、市场布局,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确定经营者在古城内的经营位置及与之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外来影视剧组的接洽由古城办负责。凡需在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影视剧的,需报古城办,由市委宣传部审批,市文物部门负责监管。未经批准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影视拍摄、举办展览及展销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古城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