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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3 16:26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洪江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洪江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在全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的基础上,对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手续不全等问题,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市监察、环保、发改、安监、文体旅广新、经信、国土、水利、林业、卫计、教育、住建、城建投、交通、商粮、市场管理、农业(畜牧)、民政、财政、移民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和本次清理范围,认真做好环保违规项目的全面清理统计,并根据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对本行业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各建设业主单位要积极配合,对工作不落实,致使整治任务未完成,达不到整治规范要求,产生重大遗留问题的,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负。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根据其建设、投产时间,违法违规情形,环境影响程度和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高低,以及政策法规要求,作出综合考量,分类分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组织领导
成立洪江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钦黄有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向小平、市环保局局长鲍宏波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发改局、安监局、文体旅广新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卫计局、教育局、住建局、城建投公司、交通局、商粮局、市场管理、农业局(畜牧)、民政局、财政局、移民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环保局),由鲍宏波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与调度。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6年3月20日前):制定洪江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清理范围、时间安排及处理整改要求等,并报怀化市环保局备案。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动员大会,安排布置清理工作。
(二)自查摸底阶段(2016年3月21日—2016年4月5日):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本部门内开展深入的自查摸底,尽可能的对各类环保违规行为进行清查核实,建立台账,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清理整治办公室。
(三)分类处理阶段(2016年4月6日—4月30日):清理整治办公室根据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原则,对各相关职能部门清理出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归总,在初步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意见,拿出最终处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通过,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查备案。要求对清理出的环保违规项目。
(四)督促整改阶段(2016年5月1日—2016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加强跟踪督查,确保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0月21日—2016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根据处理建议,对要求搬迁、整改、关闭的项目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总结经验。
五、部门分工及信息报送
各部门要明确1名联系人,负责信息报送,按《洪江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重点清理整治范围》(附件1)进行重点清理,并填写《洪江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报表》(附件2)。清理整治情况纸质表和总结于2016年4月5日前报送至市环保局办公室,电子档发至2810681449@qq.com,联系人:易立明,联系电话:13874560120。
六、清理范围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市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处理办法
(一)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1.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动的(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部门依法补充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手续。
2.在技改工程审批中对防护距离提出搬迁要求的老项目,原审批时防护距离是根据计算得来,因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原防护距离经重新核算缩小,可由环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现状评价,重新核定防护距离,经公示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如电解锰、铁合金、电解锌行业),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可按照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不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必须进行总体验收后投入生产;建设项目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的,如需建设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降低了行业准入条件,原环评批复中所提出的产业规模可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按现有权限由现审批单位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如提高了产能),可按原环评批复的产业规模验收。
5.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淘汰过剩产能的问题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经信、发改等)出具相关意见对企业现有产能进行认可,且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管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经总量核算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6.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如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简化手续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进行备案管理,同意其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监管。
7.对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区域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又难以实施关闭或居民无法实施搬迁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地方人民政府已有明确搬迁方案或实施计划,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经省环保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环保部备案管理。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8.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涵洞、管网建设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经省环保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环保部备案管理。
(二)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八、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附件:1.洪江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重点清理整治范围

2.洪江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报表


附件1

洪江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重点清理整治范围

序号

主管部门

重点清理范围

1

水利部门

水电开发项目,水库建设、病危水库加固工程、饮水工程、中小流域河流治理、河道整治、砂石开采与机制砂加工项目、入河排污口等。

2

国土部门

农田整理项目、基本农田占补平衡项目、土地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金矿开采与加工项目(包括锰矿、金矿等)、岩石开采加工厂项目(包括麻石开采等)、砖瓦窑行业等。

3

安监部门

烟花爆竹生产加工、危险化学品仓储等。

4

文体旅游广新部门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文化娱乐项目等。

5

住建部门

房产建设项目等。

6

卫计部门

医疗机构等。

7

市场和质监部门

餐饮、住宿、仓储、小型加工作坊、物流市场行业等。

8

环保部门

工业项目等。

9

交通部门

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所有公路建设)等。

10

林业部门

林区道路建设、林产品加工等。

11

教育部门

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12

农业部门

(畜牧)

农业开发项目、水产养殖项目、畜禽养殖项目、屠宰企业等。

13

经信部门

工业项目中属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等。

14

城投公司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15

财政部门

一事一议项目等

16

移民部门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等

17

民政部门

敬老院建设项目等

18

商粮部门

加油站等。


附件2

洪江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报表

序号

项目(单位)

名称

详细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投产(建设、营业)时间

规模

是否环评审批

是否环保三同时验收

是否落后产能

初步处理

意见

备注


文本框: - 11 - 注:宾馆、餐饮填报床位、桌位数;医院填报床位数;仓储填报仓储面积;水电站填报装机容量;工业项目和作坊填报产品产量;其他项目视情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