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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9 16:27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为了推进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5]14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通过电子邮件、来电或者来函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429日至518日。

联系地址: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

邮政编码:418116

联系电话:13974513180

电子邮箱: hjsjsjzsr@126.com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429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推进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5]14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无特殊情况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分别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征收。

3.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系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或者转移财产的、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违法多生育子女后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未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4倍征收;

4.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通过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填写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虚假承诺骗取生育证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6倍征收。

5.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后继续生育的,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3倍征收。

二、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6.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主体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征收。

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人员要具备执法资质,亮证执法,认真核实违法生育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生育事实、收入状况等,准确提出征收意见。

7.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要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作出征收决定、送达征收《决定书》、执行征收决定的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不得倒置和简化程序,严格遵守法定时限。

8.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决定书、催告书作出后,应当在7日内送达违法生育当事人。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当事人异地居住清楚其现居地址的邮寄送达。

9.当事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不自动履行征收决定的,自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送达《催告书》。

10.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在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80内仍然不履行的,委托征收到位自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10日内将征收案件移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严格按照法定征收标准,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除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以外,社会抚养费未全额征收到位的,一律不得结案。

严格分期缴纳条件,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标准征收、随意减征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加强社会抚养费资金管理

12.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禁止“打白条”或者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外的其它收据。

13. 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严禁套取社会抚养费,严禁用社会抚养费列支机关招待费、发放工作人员工资补助等。

14.社会抚养费应当及时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5.社会抚养费实行统筹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16.市人民法院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案件执行所需经费、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组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经费和成本开支,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四、落实征收社会抚养费职责

17.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违法生育案件线索,完成立案、调查取证、案件送审、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征收决定书》及《催告书》,在征收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8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违法生育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应及时移送案件,并积极协助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征收。

乡镇要及时将违法生育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征收程序、征收到位情况等信息,实事求是地及时录入社会抚养费征缴管理系统。

18.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征收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加强征收案件质量的审查把关,确保内容合法,标准合法、程序合法,提高征收案件质量,加大征收力度。积极协调和配合人民法院加大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立案、裁定、执行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19.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信息优势支持征收工作,积极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合力。

20.财政部门要足额预算和投入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保障人民法院、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正常运行。督促社会抚养费及时上交国库,监督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强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检查监督

21.继续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合法性、规范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考核权重。

22.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和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责任制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发现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23.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擅自调整征收标准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不出具合法收据征收的,该征收不征收、明征暗退的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4.市广播电视台要积极配合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对拒缴社会抚养费、抗拒或者妨碍征收执法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营造有利于整顿生育秩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舆论环境。

25.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在网络媒体或者便于群众阅读的场所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程序,每季度公布一次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