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26 16:07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洪江市预算资金审批拨付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洪江市预算资金审批拨付办法(试行)
洪江市财政局
一、人员工资
1.纳入统发人员工资。每月10日之前,预算单位报送当月工资报表到市财政局工发中心,由市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工发中心打印工资发放审批表报市领导签批,市领导签批后,市财政部门于18日之前将工资发放至个人账户。
2.未纳入统发人员工资。每月10日之前,市财政部门按月均进度拨付至预算单位,由单位按时发放。
二、基本运行费
基本运行费(含单位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每月20日之前,市财政部门按月均进度拨付到预算单位。
三、上级专项资金(含上级政府性基金)
1.专项资金安排
上级已直接分配到单位和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直接安排;上级专项资金已明确规定了标准、比例和额度,仅需据实核算下达的,由市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直接安排;上级专项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后安排。其中:项目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项目额度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下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市领导签署意见,常务副市长审批; 300万元以上的经市长、市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专项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需要拨付时,由项目单位填列市财政部门提供的《洪江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报市财政部门归口股室审核。归口股室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专项资金申报表,对项目实施计划、审批程序、项目进度、投资评审及单位负责人审签等重要事项进行审核,在确认符合拨付条件后,2个工作日内填列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报市财政局相关领导签批后送国库部门,国库部门2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实拨或直接支付到相关单位、供应商或个人。
特别强调,项目单位在实施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时。凡是不需要地方配套的,实施金额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总额之内;需要地方配套或需整合其他项目资金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经相关会议定出额度,再按程序拨付。
四、市本级项目资金(含本级政府性基金安排)
1.项目库资金安排。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申请报告,报分管市领导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安排。其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2.如预算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年中追加安排5万元以上专项经费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告,附预算清单,经分管市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每半月提请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没有附具体预算清单及分管市领导签字的,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以受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对市本级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程序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