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26 15:50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江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13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洪江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力安排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在一定年限内连续安排且需通过二次分配发放到个人或落实到具体项目,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分为个人家庭补贴类、产业发展引导类、基本建设项目类、专项活动类和其他等5大类。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分类管理;盘活整合、保障重点;规范分配、动态调整;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立项申请;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监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或审定资金分配计划;对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和组织绩效考评。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职能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实行时限管理。专项资金的设立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按程序重新申请,做到有进有退、有增有减、动态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怀化市、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上级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文件明确要求且涉及到对市委、市政府有考核指标的事项;
(四)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联合部署安排的2年以上的专项工作;
(五)其他需安排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程序:
(一)每年8月底之前,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申请报告需经分管市领导签批同意。申请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相关专业指标等,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类应附有工程预(概)算的评审意见。
(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市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市财政部门统一向市人民政府分类呈报设立市级专项资金的审核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设立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一)评估退出。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取消政策到期、政策调整、不符合公共财政改革方向的专项资金,压缩使用违规、绩效不高、连年结转的专项资金,将资金调整安排新的专项资金。
(二)分类整合。
1.实行“拼盘式”整合。以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规划、重大工程为依据,按照“统一规划、切块安排、集中投入、各记其功”的原则,对五大类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安排。
2.实行“归并式”整合。对五大类专项资金各类型中规模小、使用方向基本相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安排。
(三)资金统筹。加强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间的衔接以及资金的相互统筹。对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需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单位非税收入、单位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先后顺序安排。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按市人大批准的预算组织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经审核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的审批程序报批并报市人大财经委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清理制度。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或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回预算统筹安排;当年预算执行率不到85%的专项资金,可在下年度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审批
第十四条 改进专项资金扶持产业、企业方式,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市场化手段进行运作,逐步取消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的分配方式,实行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事后补助方式。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实行分类管理。
(一)个人家庭补贴类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央、省以及怀化市规定的标准提出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产业发展引导类和基本建设项目类专项资金。
1.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审批、绩效评价等内容。
2.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时,原则上不得将资金分配用作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与项目无关的公用经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由常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市长审批。
(三)专项活动类和其他类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申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市长审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经法定程序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抓紧项目进度落实,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快专项资金拨付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类型,按以下方式下达专项资金:
(一)个人家庭补助类专项资金。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金融机构按时发放到个人账户。
(二)产业发展引导类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及时下达到单位。
(三)基本建设项目类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拨付申请,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四)专项活动类和其他类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下达到单位。符合直接支付的,直接下达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以上专项资金涉及到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的,按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商品、劳务提供者或有关单位。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运行绩效监控制度。对专项资金支出过程进行监控和督促,及时掌握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进度,了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按时整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和公开制度。按照“谁评价、谁报告、谁公开”的原则,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财政部门负责将重点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工作整体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今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好的部门项目,减少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部门项目资金安排,取消无绩效或低绩效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非涉密、全公开”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工作涉密信息目录之外的事项,都应向社会全面公开。公开的主体为项目主管单位,公开的内容要全面详尽,对所有重大民生政策性资金的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重大产业发展引导类专项资金要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资金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应在发文后2个工作日公开;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应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公开。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公开过程中,如发现资金使用违规行为的,应当缓拨或停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项目工程决(结)算报有关部门评审确定。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及未将项目工程决(结)算报有关部门评审的,市财政部门将缓拨、停拨专项资金,并不予办理专项资金决算。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立项:
(一) 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申报的;
(二) 立项依据不全的;
(三) 违反“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的;
(四) 没有实行资金统筹安排的;
(五) 超越立项审批权限的;
(六) 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缓拨款:
(一)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的;
(二)项目变更、中止、撤销在30天内未报告的;
(三)将专项资金结余隐瞒不报的;
(四)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追回专项资金;情节较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 虚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出具虚假申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
(四)无故滞留拨付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