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09 18:06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洪政办函〔2015〕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洪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洪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怀政办电〔2015〕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查找环境管理薄弱环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
工业园区和所有有废水、废气、废渣及辐射、噪音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
(一)工业园区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编制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评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防护距离内居民是否搬迁到位。
2.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是否建成规范的污水收集管网和废水、废渣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二)企事业单位
1.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审批、批建是否一致、环保措施是否配套、是否通过“三同时”验收等。钢铁、水泥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进行处置。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废水处理、废气净化、固废处置等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尾矿库是否通过安监、环保部门的验收。
3.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4.监测情况。是否按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形成应有的监测能力,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和公开信息。
5.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历史遗留隐患治理与管控情况。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物废渣等环境污染隐患。突出抓好水泥、化工、冶炼、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
(三)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四)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方式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大检查工作,调度工作开展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是大检查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大检查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督促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自查自纠,切实开展整治。
四、时间安排
(一)于2015年4月上旬前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开展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将有关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上报市环保局。
(二)2015年4月中旬前,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制定完整的环境隐患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
(三)所有企事业单位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工业园区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下列三种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同意,可作必要的延期:整治任务工作量巨大,短期确实无法完成的;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防护距离搬迁问题需逐步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的;其他情况特殊的。
(四)2015年6月30日前,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彻底清理。
(五)2015年4月至12月全面开展检查整治。每月25日前上报工作简报,4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上报季度大检查工作情况,12月20日前上报大检查工作总结。市人民政府于6月30日、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排查整治结果。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组织实施。市环保、监察、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城管、住建、安监、经信、工商、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探索建立报告机制,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将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大检查范围。
(二)明确部门责任。市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发改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市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市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市监察部门要抓好大检查工作的行政监察;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采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指导和监管力度;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前期工作情况列出重点环境污染隐患清单(见附件1),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逾期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工业园区,停止园区新项目引进,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非法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取缔关闭;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对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环保行政行为,要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市人民政府和市监察部门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彻底清理,支持环保及其他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执法。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开展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检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典型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成果应用。各乡镇、相关单位在检查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见附件2)。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要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及时更新移动执法信息。
(六)做好信息调度(见附件3)。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在检查开展阶段(2015年4月至12月),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要每月编发一至两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成效。
附件1.重点环境污染隐患清单
2.企业台账信息表
3.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
附件1
重点环境污染隐患清单
序号 |
存在的问题 |
整治要求 |
整治期限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备注 |
1 |
洪江市华宇竹业有限公司老生产线生产废水直排 |
责令停止生产,直至建成有效废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通过环保验收 |
2015年6月底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安江镇 |
|
2 |
湖南德坤钒业有限公司总排口总镉超标;遗留废液、残夜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 |
建成有效污染防治设施。对残液进行处置,消除污染隐患 |
2015年6月底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黔城镇 |
|
3 |
洪江市安全薯业有限公司批大建小,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
责令停止生产,建成有效废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通过环保验收 |
2015年6月底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洗马乡 |
|
4 |
双溪、黔城石灰土立窑污染严重 |
取缔关闭现有淘汰落后产能;产业升级改造 |
2015年12月底 |
市国土局 |
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双溪镇、黔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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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龙船塘瑶族乡、熟坪乡、硖洲乡土法造纸 |
取缔关闭 |
2015年6月底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监察局、龙船塘瑶族乡、熟坪乡、硖洲乡 |
|
6 |
砖厂污染整治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成有效脱硫除尘设施,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
2015年12月底 |
市环保局、市国土局 |
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各相关乡镇 |
|
7 |
雪峰山金矿区非法选金 |
取缔非法选金作坊,定期巡查 |
2015年6月底 |
市国土局 |
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各相关乡镇 |
|
8 |
全市所有河砂砂石场水污染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
责令停止生产,直至建成有效废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通过环保验收 |
2015年6月底 |
市环保局 |
市河道整治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各相关乡镇 |
|
9 |
龙田向前进塑料厂环境污染问题 |
责令停止生产,直至建成有效废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通过环保验收 |
2015年6月底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龙田乡 |
|
10 |
锰业公司锰粉加工厂污染问题 |
责令停止生产,直至建成有效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运行,通过环保验收 |
2015年6月底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龙田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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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双溪、黔城煤矸石乱采滥挖 |
取缔乱采滥挖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
2015年6月底 |
市国土局 |
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双溪镇、黔城镇 |
附件2
企业台账信息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
地理坐标 |
建设项目情况(环评审批、产品、产量等) |
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处理情况) |
现场检查情况(人员、时间、检查要求等) |
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
备注 |
附件3
环境保护大检查第 季度情况调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地区 |
检查 企业数(家) |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情况 |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处理处罚情况 |
本季度完成整改企业数(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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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 项目企业数(家) |
违法排污 |
责令停止建设企业数(家) |
责令停产企业(家) |
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业数(家) |
关停取缔企业数(家) |
处罚 |
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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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企业数(家) |
处罚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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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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