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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7 14:25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23-027427
  • 文号:洪政办发〔2023〕21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23—010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8-09-07
  • 签署日期:2023-09-07
  • 登记日期:2023-09-07
  • 所属机构: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2023-09-07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HJDR202301008

洪政办发〔202321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雪峰山国有林场、八面山国有林场:

《洪江市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6

  


洪江市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灭火系列批示、指示精神,全力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全力提升我市森林防灭火本质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然生态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湘森防办〔2023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江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报受理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自行接收的举报件按其部门规定处理。

第三条 洪江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依法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具有森林防火职责的部门、乡镇、国有林场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五条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举报事项的接收、登记、交办及综合协调;各乡镇、国有林场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举报事项并提出奖励意见;市林业局负责发放奖励,并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工作情况;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奖励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 举报电话:11907457738119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系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年91日至次年430日止)发生在森林防火区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地点或具体举报事项的;

(二)已受理或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三)失火当事人拨打报警电话的;

(四)失火当事人为乡镇、国有林场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 对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森林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按每次2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流程

第十条 接到举报信息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给相关乡镇、国有林场进行核查,相关乡镇、国有林场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件进行再审核登记,并将相关资料移交至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发放相应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由举报接收部门告知举报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者,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约定以6位阿拉伯数字作为身份代码,并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根据通知,可凭有效身份证或举报时留下的个人代码直接前往领取,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也可要求汇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违者将承担相应纪律、法律责任。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和国有林场应当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加强对举报事项的宣传报道,对举报核实的重大森林火灾及时曝光,形成震慑,起到警示作用;对通过举报避免森林火灾发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等情形,举报表彰除物质奖励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形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及时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导向,共筑风险防范人民防线。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乡镇、国有林场应当依照本办法于20239月底前建立健全本单位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本单位统一举报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每个行政村或进入林区主要路口需设置举报公示牌一块以上,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林业局备案。

附件:1洪江市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金领取

     审批表

   2举报奖励案件情况统计表

   3举报公示牌样式


附件1

洪江市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金领取审批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元

举报人信息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

举报内容

时间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地点

违法违规人员姓名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事实经过

现场核实情况

所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被发现的难易程度

违法违规行为
对森林危害程度

违法违规行为的
社会影响范围

核实人

现场核实报告

                 负责人:        (公章)               

核实单位拟给予举报人
奖励金额

                  负责人:        (公章)               

市森防指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市财政审批意见

                 负责人:        (公章)               

 


附件2

举报奖励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23年   月   日

序号

乡镇(场)

举报人员

姓名

违法违规野外

用火地点

违法违规

人员姓名

违规违规野外

用火事实经过

奖励金额

(元)

备注

     


附件3

举报公示牌样式

60×10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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