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5 09:12 信息来源:法制办
HJDR—2020—01003 洪政办函〔2020〕13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洪江市直属有关单位:
《洪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洪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4月28日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洪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预案衔接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环境应急指挥部
2.2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4 专家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发布
3.2.3 预警调级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响应启动条件
4.3 分级响应措施
4.3.1 Ⅲ级响应措施
4.3.2 Ⅱ级响应措施
4.3.3 I级响应措施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错峰生产措施
4.4.2 轮流停产措施
4.4.3. 临时停产措施
4.5 信息的报送与发布
4.5.1 报告程序和时限
4.5.2 报告内容
4.5.3 报告的方式
4.5.4 信息通报
4.6 监督检查
4.7 应急终止
4.8 总结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5.4 制度保障
5.5 物质装备保障
5.6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5.7 纪律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宣传
6.2 预案培训
6.3 预案演练
6.4 预案的评估、发布、备案
6.5 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洪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湖南省及怀化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洪江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起实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5)《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6)《重污染大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环大气〔2017〕86号);
(7)《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9)《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10)《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2)《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1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6号);
(1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6月1日);
(15)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湘政办发〔2016〕33号);
(16)《怀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7)《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洪江市行政区域(具体为黔城、安江、托口、沅河、江市、雪峰、塘湾7个镇,岔头、茅渡、大崇、熟坪、铁山、群峰、湾溪、洗马、沙湾、太平、岩垅11个乡,深渡苗族、龙船塘瑶族2个民族乡,共计20个乡镇街道)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洪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5)分类指导,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做到“一厂一策”,便于监督管理。
(6)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1)洪江市人民政府设立洪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由市政府分管环保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由协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园区管委会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洪江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大事项;向怀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洪江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指导应对工作;完成怀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洪江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职能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态势研判、会商,协调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指导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预警响应平台;建立专家库等信息数据库;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洪江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3)洪江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监测预警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市气象台等组成,负责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进行预测预报,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专家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邀请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评估,并形成专家会商结果,提供相应对策、建议和技术指导。
督导检查组: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及各乡(镇)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响应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开展响应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牵头,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气象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参与,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健康防护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正面引导等。
2.1 环境应急指挥部
(1)全面负责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
(2)领导、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处置工作;
(3)向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展情况;
(4)审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审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申议的事宜。
2.2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指导和检查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建立和管理洪江市重污染应急处置专家库;
(4)完成洪江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估,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牵头并参与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督导相关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产方案;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研究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应急监测方案,建立和完善大气气象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预警等级的会商;组织、指导区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媒体开展《洪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负责组织、督导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报社等媒体、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应急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合理调控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协调落实应急状态下的能源调配及保障工作;参与指导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产方案。
市公安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区域做好重污染天气社会治安与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商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加油站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燃油行为的监管;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卫生健康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宣传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财政局: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做好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督导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教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督导全市教育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会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工作;会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执行情况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讯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应急管控措施方案的制定;对本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预案启动后,按预案和方案要求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所属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家组,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洪江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和企业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
主要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影响进行评估,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表2-1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序号 |
成员单位 |
部门联系电话 |
1 |
洪江市政府办 |
0745-7732789 |
2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 |
0745-7731877 |
3 |
洪江市气象局 |
0745-7212271 |
4 |
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0745-7731088 |
5 |
洪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
0745-7732665 |
6 |
洪江市公安局 |
0745-7310910 |
7 |
洪江市商务局 |
0745-7732588 |
8 |
洪江市卫生健康局 |
0745-2542888 |
9 |
洪江市财政局 |
0745-7732688 |
10 |
洪江市交通运输局 |
0745-7732960 |
11 |
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745-7736239 |
12 |
洪江市教育局 |
0745-7736266 |
13 |
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745-7731391 |
14 |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
0745-7739966 |
15 |
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0745-7732876 |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1)洪江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洪江市气象局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具体监测内容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一氧化碳、臭氧、PM2.5,并据此确认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指数级别。对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洪江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洪江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天气定性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滚动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当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150和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洪江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洪江市气象局应及时会商,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趋势分析,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会商结果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实时会商。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提出的预警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基表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结合洪江市实际,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由轻到重依次分为3个级别:黄色(III级)预警、橙色(II级)预警和红色(I级)预警。
Ⅲ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Ⅰ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需注意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针对不同预警级别,分别明确预警措施以及健康防护、强制性减排等应急响应措施。
3.2.2 预警发布
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经与洪江市气象局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和扩散的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1)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以文件传真方式向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发布;
(3)通过市气象局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通过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门户网站发布。
3.2.3 预警调级与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AQI指数监测数据、气象数据,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络或手机短信平台及户外电子显示牌等发布。
预警调级和解除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立即进行应急响应,或者根据预报预警情形提前采取响应措施,避免大气重污染出现或减少持续时间。
对应预警分级,预警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Ⅰ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4.2 响应启动条件
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和专家会商,本市将持续2天及以上(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将大于200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或收到怀化市应急办通报,本市将连续2天出现重度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将大于200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或接到怀化市应急办通报周边区域发布Ⅲ级预警。
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和专家会商,本市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的情况时;或接到怀化市应急办通报周边区域发布Ⅱ级预警。
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和专家会商,本市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的情况时;或收到怀化市应急办通报,本市将出现极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将大于或等于500)发布Ⅰ级预警。
4.3 分级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根据应急响应分级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其中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信息由市气象局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联合发布。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实施。
4.3.1 Ⅲ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暂停户外体育课、体育比赛、大课间活动等各类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③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提倡机动车短时停车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具体措施包括: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城区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土石方等建筑作业;市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向市指挥部报告备案后可进行有条件施工;在日常清扫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城市道路及其他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清扫、洒水、冲洗3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摄氏度以下除外);加大对渣土运输扬尘等行为的巡查力度。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
②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巡查频次;工业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密闭作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严格控制平板玻璃、水泥、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工业源排放;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对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减排比例在Ⅲ级(黄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
4.3.2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如不可避免必须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建议公众如无必须,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确需驾驶机动车出行的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机动车昼间加油。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对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城区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土石方等建筑作业,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市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向市指挥部报告备案后可进行有条件施工;在日常清扫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城市道路及其他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清扫、洒水、冲洗3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摄氏度以下除外);加大对渣土运输扬尘等行为的巡查力度。
②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对污染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公交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采取限行不低于30%的措施。
③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巡查频次;工业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密闭作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严格控制水泥、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工业源排放及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减排。石化、玻璃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强化对涉气排污企业的监管;对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减排比例在Ⅱ级(橙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
4.3.3 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要求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要求一般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如不可避免必须加强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③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全市范围内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土石方等建筑作业,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市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向市指挥部报告备案后可进行有条件施工;在日常清扫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城市道路及其他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清扫、洒水、冲洗3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摄氏度以下除外);加大对渣土运输扬尘等行为的巡查力度。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对污染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公交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采取限行不低于50%的措施。
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巡查频次;工业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密闭作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严格控制水泥、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工业源排放及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减排。石化、玻璃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企业在此期间进行停产检修。强化对涉气排污企业的监管;对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火电、建材(水泥)、化工等行业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暂未能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日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20%以上。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监管。加强对火电、建材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管控。工业企业应按要求完善大气污染物防控措施;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整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减排比例在I级(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预警监测组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企业污染物瞬时值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立即通知企业整改并现场监督落实,对严重超标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处罚。
4.4 应急响应措施
(1)涉气工业源
对涉气工业源企业管控,应以乡镇为单位。各乡镇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30%以上。
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化工化纤行业、建材行业,石材生产行业、陶瓷加工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使用低或无VOCs含量的油墨除外)、涂装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2)移动源
移动源分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由于非道路移动污染源点多面广、流动性强、监管困难等诸多因素,故很难实现对其排放控制。由于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车辆用户急剧上升。机动车尾气成分较为复杂,其中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以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一些固体颗粒物等。CO是机动车尾气中比例较高的污染物,它经过呼吸道进入人体,人群若暴露在CO环境下,CO进入人体后在血液中与血红蛋白结合,导致人体CO中毒,使人严重缺氧,重者导致死亡。环境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机动车尾气的排放,尾气污染物中的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等在阳光照射下,会生成甲醛和臭氧等,进而形成光化学烟雾。光化学烟雾可以极大的危害人体健康,刺激呼吸系统,引发疾病等。同时光化学烟雾降低了大气的能见度,从而也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另外碳氢化合物中还含有多种致癌物质,氮氧化物含量过高也会导致人体中毒。尾气的排放问题已经引起了全国特别是汽车保有量较大的县城的高度重视。研究汽车的节能减排的措施和方法,有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和现实意义。
提高汽车燃油的质量。燃油质量是影响汽车尾气污染的一个极其关键的因素之一,我国的汽车燃油中烯烃和硫的含量都相对比较高,尤其是柴油的污染更重,因此必须提高汽车燃油的质量,汽车如果使用了不合格燃油不仅会减少汽车寿命而且会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在满足高质量燃油的基础上,进行燃油调质,加强监管,达到有效控制汽车尾气的效果。
尾气处理技术。汽车尾气污染的处理技术是指在汽车的排气系统中安装些尾气净化系统和装置,从而达到汽车排放尾气的净化,以达到减少尾气排放,减少污染的目的,这种方法虽然不能完全达到净化尾气,杜绝污染的效果,但是却是采用了物理的、化学的手段减少了汽车尾气中的污染。
汽车的保养维护。定期对汽车进行保养和维护也能起到有效控制汽车尾气排放的效果。虽然汽车在生产制造到出厂时排放标准都能够达到国家法定标准,但是汽车尾气排放量在汽车卖出后就会因为车主平时的习惯跟保养各有不同而造成差异。定期对汽车发动机进行保养、更换机油、净化系统等使汽车保持一个正常的状态,可以消除不必要的污染,即使汽车使用时间长了,也可以达到国家标准。
完善汽车尾气污染控制的相关政策,加强汽车尾气污染排放的监督。建立严格的汽车尾气检测机制,制定相关的政策、详细条款,能够确保汽车尾气排放的实际监督。从而确保汽车的正常使用和新技术的研发,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
提倡使用小排量的汽车。鼓励人们使用耗能少、污染少、排量少的汽车,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具体的措施,鼓励节能、环保、排量小的汽车的使用。
淘汰落后、污染重的汽车。禁止使用报废车或是污染重的汽车。对每年汽车的年审严格把控,不得让报废车上路,对于报废车上路的或是转售的给予严格的处罚。
鼓励居民绿色环保的出行方式。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使用自行车或是乘坐公交,鼓励人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的使用,这样既减少了尾气排放,又缓解了交通的压力。
推广新能源技术。现在使用最普遍的新能源就是燃气汽车和电动汽车。由于燃气汽车燃烧更彻底、排放污染物少的特点,因此许多大中型县城公交车和出租车很多都开始用上了这一能源新技术。电动汽车是用自身车载电池作为电源的新型汽车,它是现在使用的最清洁的能源,而且噪声低、结构简单、维修方便,对于环保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3)扬尘源
根据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为了有效的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洪江市生活环境,保障洪江市市民健康,提高环境保护工作能力。洪江市建筑施工工地须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
施工现场应封闭施工,围挡与大门应符合安全、牢固、美观、亮化的要求。主干道路两旁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及其他道路两旁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在建工程主体必须用符合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表面美观整洁、不破损、不污染,并及时清理。
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材料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设置合理并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硬化后的地面要按要求进行清扫保洁,不得有浮土、积土。原则上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方、混土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露3天以上的要采取覆盖和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覆盖方式的,所用密目网不得低于800目标准。因场地土方湿润松软,无法直接采用混凝土硬化的运输道路或土方临时转运道路,应采用片石、碎石铺设,并碾压夯实。此类道路使用时间较长后,路面粘带泥土无法冲洗干净的,应重新铺设碎石或定期洒水湿润,以控制运输途中扬尘污染。
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设备、冲洗台、排水沟、污水沉淀池及大门口的挡水或截水沟,严禁污水浊泥直接排放至城市管网或溪流河道;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大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出场车辆必须经冲洗和检查合格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严禁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和污水污染城市道路。
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入库入罐存放。砂浆搅拌机等机械设备必须搭设安全防护棚,使用符合要求的密目网进行有效围挡,最大限度地减少粉尘污染。
施工现场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井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三个月内不能完成清运的,要进行绿化处理。风力在5级(含5级)以上的天气应暂停建筑垃圾、土方、渣土清运及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边坡作业时,应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对边坡工程进行覆盖或采用硬化措施。
土石方作业时,应采取雾炮喷淋及适度洒水等降尘措施,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覆盖。
楼层面施工时,应做到工完场清,对洒落的灰、砾、砂石等可能造成扬尘的建筑垃圾进行及时清扫、装袋运输或覆盖。
洪江市各在建工程根据各自项目的规模、场地大小、所处施工阶段等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四种主要降尘措施,并编制专项的降尘实施方案报总监审批,同时,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围挡喷雾降尘系统,系统主要含主管、支管、喷雾头、加压泵、过滤装置等,主要在基础施工阶段、材料或渣土转运道路沿围挡设置的场地在非雨天气下视情况定期开启喷雾降尘系统。风送式喷雾机降尘装置,主要用于处于基础施工阶段的项目、车辆转运易产生扬尘的情况,在非雨天气下视现场扬尘的情况适时开启,达到有效降低扬尘的效果。自动冲洗设施,在各在建工地进出入口必须设立冲洗平台,配备自动冲洗设施,所有进出入工地的车辆必须按要求进行冲洗,严禁带泥水出工地。塔吊喷淋系统主要用于施工现场作业层、基坑及塔吊作业半径内区域易产生扬尘部位或工序的降尘,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非雨天气下适时开启塔吊喷淋系统以达到有效降尘的效果。
洪江市达到一定规模或存在较大扬尘污染源的在建项目,要按环保部门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
4.4.1 错峰生产措施
(1)化工行业:
错峰时间: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
错峰要求:限产30%以上,采用查看生产记录和实际产出量核实。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2)建材行业
错峰时间: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企业全部实施停产,根据热平衡核算情况,采取以热定产的方式,核定企业最大允许负荷。
砖瓦窑企业全部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重污染天气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错峰时间: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错峰范围:全市水泥、化工采选等涉及大宗原材料的重点用车企业。
错峰要求:
①要结合不同行业的错峰生产要求,摸清企业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建立重点用车企业清单,制定“一厂一策”的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②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优先选用燃气重型车。
③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4.2 轮流停产措施
本预案将轮流停产(限产)时段定为非采暖期,仅在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实行轮流停产。
(1)食品行业
轮停要求: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制造企业,分3批停1批,采取轮流停产措施。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4.4.3 临时停产措施
临时停产要求: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水泥粉磨站全部停产;在红色和橙色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材行业(除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砖瓦窑外)全部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4.5 信息的报送与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市气象局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向省应急办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向相邻县通报。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进行应急会商后统一发布。
应急响应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领导报告后由市政府统一发布。
健康提示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办向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
4.5.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洪江市气象局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洪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极重污染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怀化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4.5.2 报告内容
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经专家会商确认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报告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时间、范围、起因及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以及常规监测数据;
(2)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监测数据及结果、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专家分析评估意见、控制措施及意见、污染控制效果及结果、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重污染天气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和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5.3 报告的方式
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标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5.4 信息通报
重污染天气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洪江市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6 监督检查
在预警响应期间以及响应终止后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事后督查。
4.7 应急终止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和洪江市气象局对应急响应后实时监测的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监测情况不满足重污染条件时,将情况上报洪江市应急指挥部,经洪江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应急终止。
若污染事件较严重,由上级应急指挥部调度指挥现场的情况下,由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终止。同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方案。
4.8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做出总结,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追究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并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1)总结。按照《怀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终止1日内,洪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向怀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送本次应对工作总结,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本次重污染天气的成因;采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信息,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是否到位;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否需要改进的地方。
(2)评估。按照《怀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洪江市应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各部门响应及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每年4月将前12个月工作评估情况上报怀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并根据评估结果,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市政府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下设成员单位,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和洪江市气象局构成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和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指挥部设立专家组构成技术保障,市卫生健康局构成医护应急保障;其他成员单位构成组织实施能力保障。
5.2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各乡(镇)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保证预警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工作人员信息库,明确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完善预警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5.4 制度保障
指挥部针对预防预警与应急措施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定,主要包括:学习培训制度、值班制度、应急设备、物资管理制度、例会制度、应急演练制度等,以确保各项措施和保障的落实。
5.5 物质装备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频次应为一年一次,视情况予以增减。
5.6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洪江市人民政府要持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5.7 纪律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各级应急预案,确保纪律严明,不可在遇突发环境时发生混乱现象。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宣传
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 预案培训
洪江市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考察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6.3 预案演练
洪江市应急指挥部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由专家组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6.4 预案的评估、发布、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完成后,应组织专家就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应急预案经过评估和完善后,由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按相关规定报备。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6.5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依据子预案实时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进行修订:
(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
洪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机构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各工作组
2.2.5 专家组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信息系统
3.2.3 预警信息发布
3.2.4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4.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4.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4.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4.2 应急响应
4.2.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4.2.2 Ⅳ级响应
4.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 信息报告
4.3.2 部门间信息通报
4.3.3 跨区域信息通报
4.4 响应措施
4.5 响应终止
4.5.1 响应终止的条件
4.5.2 响应终止的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生活保障
6.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7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实话方案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7.3.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沟通与协作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洪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2014.12.29);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4.16);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1);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12.19);
(8)《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号;2018.1.16);
(9)《怀化市环境保护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方(预)案》(怀环发〔2017〕3号;2017.2.21);
(10)《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环发〔2013〕20号)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洪江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不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和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工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加强对环境风险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乡 (镇)、街道办的职能作用,按照属地划分和管理分工,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应对。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设备;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优化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平时预防和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和决策水平;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
(4)坚持资源共享,协同处置。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建立应急处置专家支撑体系,确保科学决策,科学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与机构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洪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构成。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洪江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大队、市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确定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导意见。
(2)指导和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和各有关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3)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 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值班电话:0745—7731877
办公室主任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分管应急的班子成员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负责对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全市环境事件的应急监督管理工作。
(4)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6)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7)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等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或建议;
(8)负责与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的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加强与毗邻县(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9)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10)组织建立环境应急机构,落实队伍、装备和经费
(11)办理和督促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以下工作任务。
(1)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情况;联系和协调市级有关部门;综合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传达市政府领导指示。
(2)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负责牵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制订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技术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及数据分析;负责督促事发地受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
(4)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与管理;协调全市储备物资的组织调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5)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民爆物品引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参加伤员的搜救工作;协同制订、实施抢救遇险人员的应急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6)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冶金等特定行业可能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贮存和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卫生健康局: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伤员的医学救治等医学救援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派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给予指导、支持;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医学方面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风险沟通。
(8)民政局:负责解决遭受环境污染事件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疗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环境事件遇难的人员家属;负责因环境事件损毁住房的统计、评估、上报,以及管理、储运救灾物资。
(9)粮食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煤、电、油、运输供应紧张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推动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0)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以及应急人员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做好本级应急处置财政预算。
(11)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水路污染物。
(12)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负责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
(13)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设。
(14)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类学校的环境安全工作和学生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组织实施方案,并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15)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6)农业农村局: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涉及农田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与农业生产损害及农业生产损失进行估和指导修复工作;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质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17)水利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协调实施,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立即关闭水源地,并启动饮用水备用预案,保障饮用水的基本供应和用水安全。
(18)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日常工作,负责协调陆生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应急救援工作。
(19)气象局: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参数,及时、准确提供相近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20)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控制污染源,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抢险与处置。
(21)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22)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2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负责所属乡(镇)、街道办区域内环境安全工作和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接到市指挥部应急指令后,配合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2.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各工作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均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和九个工作组。现场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各工作组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在未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时,各工作组直接由应急指挥部指挥。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组成部门: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
主要职责:牵头协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应急抢险组
牵头部门:应急管理局
组成部门:消防大队、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水利局、住建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危险装置的封堵、抢险、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与现场人员应急救援工作。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
组成部门:消防大队、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4)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
组成部门: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气象局、水利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
主要职责:对突发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现场应急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污染物的跟踪监测工作。
(5)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卫生健康局
组成部门:粮食局、公安局、民政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
主要职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公安局
组成部门:粮食局、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发展和改革局
组成部门: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粮食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
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8)赈灾救济组
牵头部门:民政局
组成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水利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
主要职责:统计各类灾情损失,包括财产、家畜、地产等;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由财政拨款予以专项解决。
(9)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
主要职责:根据洪江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网上舆情信息,重要信息的及时上报并提出新闻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2.2.5 专家组
牵头部门: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
组成人员: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卫生健康局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人员。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主要职责:专家组成员日常接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接受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建设、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和风险分析,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监测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颜色依次为红色(I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2.2 预警信息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预警信息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安监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国土部门、市地震部门、市气象部门负责。
3.2.3 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本级人民政府就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程度、影响范围等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蓝色预警由洪江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怀化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怀化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2.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洪江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怀化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8)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4.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4.2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分别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负责前期处置,并报怀化市政府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部分别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并立即向市政府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信息。当市级以上政府成立指挥部时,指挥部在市级以上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各项应对工作;当市级以上层面派出相关工作组时,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洪江市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判事态,在市及以上工作组的指导下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决定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6)配合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配合市以上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8)必要时,县级指挥部负责向怀化市指挥部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4.2.2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洪江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立即向洪江市政府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信息,洪江市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由其委派,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主要负责人立即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事件损害评估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必要时,市指挥部负责向上一级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4.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 信息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洪江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怀化市政府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应当在半小时内先期进行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洪江市人民政府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确定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洪江市人民政府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怀化市政府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拟采取的措施及处置情况等。
4.3.2 部门间信息通报
市相关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4.3.3 跨区域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洪江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要及时向洪江市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县政府通报的建议。
4.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5 响应终止
4.5.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响应终止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政府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洪江市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和机构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已承担涉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和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组作用,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关行业、企业数据库,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数据库对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洪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铁路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应急预案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6.5 生活保障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后,按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由上级财政、民政、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
(2)发生一般环境事件后,由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事故影响区域转移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救援人员由市财政拨款予以专项解决。
6.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涉及城市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大型停车场、公共场馆、校舍、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等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由市政府负责提供。
6.7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报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拨付到位。
市财政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 监督管理
7.1 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中各自职责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或实施方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若满3年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延续使用的,向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动态更新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8.3 沟通与协作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应当加强与市和周边县(市)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周边县(市)救援活动,开展与其他县(市)的交流与合作。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