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17 16:07 信息来源:法制办
HJDR—2020—00004
洪政发〔2020〕5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江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洪江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洪江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下招商引资工作新形势,加大招商安商力度,促进市域经济转型升级和快速发展,根据中央、省、怀化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洪江市投资,并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或纳税主体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实行“一站式”承诺审批制和全程代办制。新办企业的各种手续,其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落户高新区的项目,由市高新区管委会全程代办;其他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全程代办;办理仍然有障碍的交由市优化办督办。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且审批权限在本市范围内的,所需资料由审批单位“一次性”告知给企业,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限在市以上部门的,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规程向投资者承诺办结期限。
第四条 对“招大引强”项目实行市领导挂点联系服务,定期不定期研究解决项目履约、落地、开工、投产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对每个引进的项目,市政府安排一个市直单位牵头负责,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服务,做到电话随时接听、服务随时上门、问题随时协调解决。
第五条 对工业类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工业企业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楼),市本级有权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报建费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社保费除外),投资主体按非税收入缓减免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对非工业类招商引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5%收取。
第六条 严格执行《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除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治安刑事案件、突发性事件、环境保护例行或专项检查、税务稽查、举报投诉和经市优化办批准的检查外,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企业开展检查,部门常规性涉企检查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检查计划,并报送市优化办备案。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企业在A股上市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该上市企业首发募集资金总额60%以上投入洪江市范围内的,根据首发募集资金总额,按照以下三个档次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首发募集资金总额3亿元以下的(含3亿元,境外上市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招大引强。对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且投产后年缴纳税收在200万元以上,市政府根据项目投资强度、科技含量、对本地经济发展所作贡献等,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拓展进出口贸易业务。企业自营出口每1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自营进口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介绍和引进投资商到我市投资的机构或个人(全程参与项目引进洽谈且对项目落地起重大作用,项目投资方除外)实施中介人奖励制度,按所引进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工业项目5‰、非工业项目2‰给予奖励。以上单个项目引资奖励应以该项目在投产后产生税收中列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相关税费由获奖机构或中介人自行缴纳。
第十一条 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需求。除不可抗力外,确需停电的,须提前24小时通知。对于新增用电、增容、安装等要求,实行客户经理制,开展一对一服务,对提出的用电申请,实行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月用水量超过10000m3的,其超出部分水费按本市最低收费标准收取,供电价格按本市同类企业标准执行。对工业企业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食堂、宿舍、办公用房等,按用电电压等级执行分类电价。
第十二条 对在本市新投资区域总部的央企、500强企业以及主板上市企业,给予下列奖励或补贴:
(一)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经认定税收汇总缴纳的,以该产业当年在洪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按照实缴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在本市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前三年给予房租60%的租房补贴。购房与租房补助资金总和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在本市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的(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五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直接投入的部分,给予85%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本地企业并购外地企业控股形成总部经济,按其三年内每年税收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
首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农业“星创天地”等科技孵化载体,属国家级、省级、怀化市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本市直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被认证为省(部)级的每个奖励50万元,被认证为国家级的每个奖励100万元。二本以上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及研发平台,且被科技主管部门认证的每个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产业贡献奖励。对产业项目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或税收增长高于全市GDP增速的,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按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全额予以奖励,个人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税收留成贡献的30%。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联审制度。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程序,简化办理手续,防控项目落户风险。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且需要土地征收、租赁或流转用于营利性开发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联审。联审通过后,方可签约。
第二章 农业
第十六条 合理引导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促进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集约农业用地200亩以上(包括水面养殖)的农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或投资农业的社会团体为农业规模生产单位,列入全市农业重点支持对象名单,由联系招商引资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指导项目可研并完成项目备案。
第十七条 集中连片流转经营土地(含林地及水面)兴办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以及种植、养殖与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综合型现代农业企业,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不高于经营面积5%的比例配套生产、生活用地指标,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与项目所在乡镇、村、组协调服务,优先解决生产用地指标。其他永久性建筑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八条 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开展精深加工、服务当地农产品销售以及为农业生产投资担保与农业企业孵化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优先保证供地。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农业支持政策的乡镇、村、组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生产大户(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财政、发改、供销、商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农业优势产业规划整合投入,择优申请支农惠农项目资金,按规定用于支持农业项目建设。同时,可优先享受我市现代农业扶持政策。
第三章 工业
第二十条 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工业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倾斜,依法保障项目用地需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供地价格根据土地成本(农民征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征拆费用、土地报批费用)综合确定,园区供地价格一年一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根据其意愿,除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外,可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加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依据《洪江市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及承接产业转移暂行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引进和留住工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工业企业聘用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常年在企业工作,市财政按其工资的10%奖励给企业,上限为10万元。对新落户并在洪江市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双一流学校)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五年内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生活补贴;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洪江市落户并在本市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退城入园。在保持原有生产规模不降低前提下,城镇内工业企业迁入工业集中区进行异地改扩建,企业原有土地经批准可按规划改变用地性质,由市政府统一收储或组织实施公开出让,出让收益征缴入库后,市本级实得部分剔除成本再奖励给企业作为搬迁技改费用,支持企业发展;对入驻企业需租赁厂房的,免其前三年厂房租金,由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凡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马德里商标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被新认定为省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被认定为国内行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鼓励企业制定产品相关标准,被采用为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工业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对发明专利年费按当年实际交纳给予补助;工业企业获怀化市级科技成果奖、省级科技成果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正常生产3年以上,首次、再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成长。凡新成长为规模工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发展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奖补、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过桥”等。
第四章 旅游业
第二十九条 合理引导旅游地产,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凡符合洪江市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国家A级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及我市重点旅游招商引资项目范围内旅游投资项目,优先解决项目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在洪江市境内开发的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者创建成功国家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其旅游服务用地按成本供地,因政策因素其土地价格超过成本部分,政府3年内以企业投产后缴纳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开发商。
第三十一条 取得从事旅游客运资格的旅游客运企业,旅游车辆运管费实行减半收取,在旅游淡季和车辆检修时,可按规定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并免收相关规费。
第三十二条 在重点旅游乡镇和景区(点)的乡村,鼓励条件好的发展乡村旅游,办证时所需的培训费一律免收,经市文旅广体局授牌营业后,按最低标准收取卫生检测费。
第三十三条 对新引进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生态文化旅游(含医药健康)项目,按企业投产年度起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的100%,第四、五年的50%给予奖补。
第三十四条 景区通过自身单独申报获得国家AAA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AAAA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AAAAA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获得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15万元、2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开发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注册自己的商标并通过ISO9000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参加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参加省级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三十七条 在景区(点)或旅游线路沿途新建并符合要求的省级以上旅游购物示范店(依评定时间顺序确定10家),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十八条 凡在洪江市内按规划要求投资旅游民宿客栈的,参照《关于印发〈洪江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投资演艺酒吧、景区演艺等文化体育旅游融合产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并经营满3个月的,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在自行申报并足额纳税的前提下,扣除征收成本后地方实得部分,由市财政按50%的比例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第五章 现代服务业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鼓励实行大楼盘、大片区开发。
第四十条 鼓励按照规划布局新建农产品仓储、物流及冷链基地,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按所在区域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改变用途从事其他商业及住宅等地产开发。
第四十一条 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养老场所的,自改造之日起5年内可以继续按原用途和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现代物流项目用地价格按照《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规定,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新引进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及上缴省级部分的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土地出让底价。
第四十三条 改造提质乡镇农贸市场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入库后,全额支持项目业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本级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5%收取。改造提质的乡镇农贸市场所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后全额支持项目业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10亿元的现代商贸物流项目。开业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三年的100%、70%、50%给予奖补。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经营者,开业后分别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三年的100%、70%、50%给予奖补。
第四十五条 对在市级规划的物流节点建设的标准仓储设施(单层仓储层高9米及以上和多层仓储在3层及以上),单个库区仓储总面积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的,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冷冻仓储总容量在1万吨以上的,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的,按照每1万吨30万元的标准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六条 荣膺四星级、五星级宾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
第四十七条 酒店项目建设期间属业主直接缴纳的各种税款(不含项目业主替建筑承包商、购房人代缴部分),评为四星级酒店后,市人民政府按市本级实得部分的20%奖励项目业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酒店建成营业后(含试营业期),企业所得税由市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剔除征收成本后市本级实得部分,四星级前3年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50%;五星级前3年全额奖励,后5年奖励50%。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解决就业500人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主板上市公司(企业)的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商场,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30亩以上的具有战略性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现代农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或民企500强企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政策优惠。
第四十九条 同一企业的同类优惠政策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不重复奖励。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业、建筑业、原矿采掘、水电、风能、燃气和通过竞争进入的项目,通过BOT、BT模式实施的项目以及捐资项目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奖励由企业(个人)或业务主管单位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和纳税额度、奖励的相关事项进行认定后,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重大环境事故被“一票否决”的企业或项目,取消奖励。
第五十二条 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400万元发展开放型经济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招商引资、拓展对外贸易、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承接产业转移、加工贸易等方面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相关优惠政策,参照湖南省、怀化市及洪江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发〔2019〕10号)优惠政策执行。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对有关优惠政策未明确的,根据企业规模依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