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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于调整《安江镇中山文化广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2 07:23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181
  • 文号:洪政函〔2019〕35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9—000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07-01
  • 签署日期:2019-07-01
  • 登记日期:2019-07-01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19-07-01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900006                  

洪政函〔201935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安江镇中山文化广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告

安江镇中山文化广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于20136月启动并分期实施。该项目建设第一、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洪政函〔201383号文件执行现已完成。该项目第三期建设即将启动,涉及安江镇原司法局、体改委、公路局家属楼被征收房屋68户及税务局家属区部分土地及附属设施。为更快地推进该项目第三期建设,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根据《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洪政发〔20189号)规定,对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第五、六条调整如下:

一、签约时限

201975日至202075日。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自己实际需求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以现款金额形式结算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其类似房地产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给予补偿。

3.搬迁补偿:按被征收合法建筑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一次补偿。

4.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住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700/月;100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5/月的补偿标准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二)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位于该项目区域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选定的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1.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为依据予以补偿。

2.搬迁补偿: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房屋评估价值的2%予以补偿;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补偿。

3.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住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方米)的700/月,100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5/月的补偿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周转用房的,按实际过渡期限增加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房屋的,按标准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

2)由于项目建设原因,实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逾期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的150%给予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2个月以上的,按标准的200%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4.安置房选房及交付方式

1)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日期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

2)安置房移交及产权手续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移交及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以现款金额形式结算

1.房屋价值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补偿,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价值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补偿。

3.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1%偿。

拆除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对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补偿标准: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给予3个月补偿。

征收前就已停产、停业未继续经营的房屋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奖励及补助办法

(一)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

1对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以下奖励:

1)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2)上浮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的征收补偿单价上浮15%

3)提前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给予400/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

4)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5)寻找房源奖励。每户10000元(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

2.对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第二条第1项第(1)、(2)、(3)目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成新奖、上浮奖、提前搬迁奖。

3.对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第二条第1项第(3)、(4)、(5)目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4.征收单位自管产权住宅,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单位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产权单位在获得提前搬迁奖励款项后,应当根据合法承租人的搬迁时间,给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迁奖励。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

1)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2)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3)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二)补助办法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民政等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1.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并出具疾病证明,给予每户15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1)严重肾病合征、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严重传染性肝炎、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4)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5)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严重脑血管疾病、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

2.被征收人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经司法鉴定机构、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属14级伤残的给予每户15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属57级伤残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3.在房屋征收期间,被征收人及其家属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市民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后,给予每户20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4.被征收人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确有搬迁困难的,经市民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后,给予每户20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助。

搬迁困难补助申请名单及补助结果,在项目房屋征收区域内予以公示。

调整后的标准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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