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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31 01:07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184
  • 文号:洪政办发〔2019〕9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9—010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05-31
  • 签署日期:2019-05-31
  • 登记日期:2019-05-31
  • 所属机构:洪江市法制办
  •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19-05-31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法制办

HJDR201901008

洪政办发〔20199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9530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31


洪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我市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绿地范围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限;规划绿线是指规划划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林业、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五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确定绿地率指标,划定绿地界限,落实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行业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自然资源、城管、水利、林业等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要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占用绿地1公顷以上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的不足1公顷的其他绿地,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占用0.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配套绿化建设,并实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验收制度。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变更原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加审查,并按《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审批。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要更改时,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予建设审批,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配套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出具竣工验收证明,市自然资源局不得发放不动产证。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对相关建设项目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批、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一)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按基本审批程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建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与审查。审查合格,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加盖“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后,方可投入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规定的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怀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同意后,按所缺使用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执收主体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绿化补偿费按省、市相关标准执行,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与相关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城区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住建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和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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