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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8 09:22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195
  • 文号:洪政办发〔2019〕3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9—010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03-26
  • 签署日期:2019-03-26
  • 登记日期:2019-03-26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2019-03-26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JDR201901003


洪政办发〔20193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已经2019323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6


洪江市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实 施 方 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市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7号)、《怀化市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怀政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不断推进跨部门随机联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检查事项,全面推行跨部门随机联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二)坚持公平公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分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确保抽查监管公平公正,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三)坚持公开透明。跨部门随机联查清单公开、计划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检查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鼓励采取录音、录像及电子化手段,记录随机联查全过程;鼓励通过公证部门公证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现场监督随机摇号过程。

(四)坚持协同高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做到“名单一次性抽取、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一次性完成、结果一次性公布”,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各级各部门全面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湖南))从事跨部门随机联查,构建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

二、监管领域

整合相同或相近领域监管事项,按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有效实施综合监管。

(一)市场监管领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税务、统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参与。

(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

(三)文化市场领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牵头,市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等部门参与。

(四)交通运输领域。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

(五)农业领域。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跨部门随机联查监管机制

1.制定跨部门随机联查事项清单。2019326日前(以后每年326日前),市级各监管执法部门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193月底前(以后每年3月底前),各领域牵头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编制本领域跨部门随机联查事项清单,明确和规范随机联查的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执法权限等,经市委机构编制、市法制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跨部门随机联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逐步完善。跨部门随机联查事项清单及调整情况由各有关部门及时归集到公示系统(湖南)并公示。

2.建立跨部门随机联查检查对象名录库。2019326前,市级各监管执法部门分别建立各自的检查对象名录库。2019326日前,各领域牵头部门以相关部门建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为基础,结合监管领域、职责范围、主体类型等,建立跨部门随机联查的特别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一般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涵盖全面、分类准确,相关信息由各有关部门及时归集到公示系统(湖南)。

3.建立跨部门随机联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2019326日前,市级各监管执法部门分别建立各自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3月底前,各领域牵头部门以各相关部门建立的执法检查员名录库为基础,建立跨部门随机联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相关信息由各有关部门及时归集到公示系统(湖南)。

4.制定跨部门随机联查实施细则。20193月底前,各领域牵头部门分别制定本领域的跨部门随机联查实施细则,经市法制部门审定后实施。实施细则要明确组织领导、抽查程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衔接等,确保跨部门随机联查有序进行。

5.制定跨部门随机联查工作计划。20193月底前(以后每年3月底前),各领域牵头部门分别制定本领域年度跨部门随机联查工作计划,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年度工作计划要科学合理,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计划制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在调整当季度最后一周及时报送各领域牵头部门并公示。

(二)完善跨部门随机联查监管模式

坚持科学筹划、统筹安排,因地因时因需选择合适的跨部门随机联查模式。鼓励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更多更科学合理的跨部门随机联查模式。

1.全面推进综合性大联查。各领域牵头部门制定综合性大联查工作方案,采取不定向抽查类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根据经营范围、所属行业、职责权限等确定跨部门随机联查的参与部门,并从参与部门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对照跨部门随机联查事项清单,一次性完成所有事项的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各部委及省、市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以及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的除外)。

2.重点开展风险分类联查。各级监管执法部门应将监管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投诉举报类、经营异常类、行政处罚类、严重违法失信类等监管信息分类记于检查对象名下。各领域牵头部门通过大数据监测和分析形成对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预判,并制定风险分类联查实施方案,确定抽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范围,采取定向抽查类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参与部门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一次性完成检查。

3.切实做好专项整治联查。各领域牵头部门制定专项整治联查工作方案,采取定向抽查类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参与部门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一次性完成检查。

(三)提升跨部门随机联查监管水平

1.依法进行随机联查。注重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开展跨部门随机联查应严格按照“确定检查事项、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发布检查公告、组织实施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的流程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检查次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减的,需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后方可调整。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开展跨部门随机联查一律不得收取费用。监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费用,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2.做好信息归集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及时记于检查对象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湖南)平台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检查、谁告知、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跨部门随机联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告知被抽查对象,自跨部门随机联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其中立案查处的,按照“谁办案、谁录入”的原则,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3.强化联查结果运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跨部门联查结果的共享和运用,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完善抽查对象诚信档案,将跨部门随机联查的信用信息纳入抽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根据抽查对象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跨部门随机联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移交违法线索,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各领域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随机”监管档案制度,检查结束后,要将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整理归档,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跨部门随机联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杜绝执法随意、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行为。各领域牵头部门要发挥好牵头职能,各参与部门要切实履行跨部门随机联查机制建设责任,认真做好统筹、推进等工作,及时将工作推进开展情况报送各领域牵头部门。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跨部门随机联查监管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加强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强化随机联查理念和协同配合意识,不断提高综合监管执法能力。

(三)做好考核评估。各相关部门要将跨部门随机联查监管工作纳入本单位本系统年度工作考评范围,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跟踪。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编办将根据需要,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跨部门随机联查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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