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22 06:51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9—00002
洪政函〔2019〕8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洪江市瑞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防护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
通 告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危爆物品仓库及周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破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2018)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6号)等有关规定,经2019年1月21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黔城镇三江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左侧)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建立安全防护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防护区域(仓库的外部安全距离范围)的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破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2018)执行,即在以下仓库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各类建(构)筑物及电力设施。
1.仓库周边38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2.仓库周边440米范围内,不得架设输电线路。
3.仓库周边59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总人数超过500人的居民点。
4.仓库周边67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总人数超过5000人的居民点。
5.仓库周边780米范围内,不得架设200KV输电线路,不得修建110KV区域变电站。
6.仓库周边1060米范围内,不得架设220KV以上输电线路和修建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
二、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时要严格按本通告第一条要求进行审查,凡在民爆器材仓库安全防护区域内违规修建的各类违规建(构)筑物,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特此通告。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