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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26 02:45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208
  • 文号:洪政发〔2018〕19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8—000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3-11-22
  • 签署日期:2018-11-22
  • 登记日期:2018-11-22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其他
  • 发文日期:2018-11-22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0017

洪政发〔201819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81112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81122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实 施 意 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711号)等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车行业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的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大型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公共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的运输服务。出租汽车主要包括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私人小客车合乘,以免费互助或适当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为原则。

2坚持合理设定。根据巡游车、网约车的特点和发展定位,综合考虑我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通行条件等因素,合理设定出租汽车行业运力规模,建立运力规模数量的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城区巡游车运力规模不低于城区居住人口比例的2‰。新增和更新巡游车优先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3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4坚持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原则上每轮出租汽车经营权设定为6年,车辆行驶里程达60万公里退出经营并引导报废。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不得变更经营主体,不得“层层转包”,新增的巡游车实行公司化经营。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应当允许其继续经营。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二)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或通过网约电召方式提供服务。

(三)健全利益分配制度。规范经营承包方式,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层层转包。要建立集体协商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运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规范网约车准入。对依法取得怀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按《怀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怀交函〔2017166号)要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规范网约车发展。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以动态监控、市场调节的方式,有序发展网约车。

(三)规范网约车运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则上,网约车不得以低于运输成本的过低价格开展不正当竞争。网约车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做好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资质初核、经营管理、安全服务管理等职责。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时抽查、监督平台公司对车辆、驾驶员的资质审查。

(五)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依托由合乘提供者在合法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事先发布的出行信息,选择乘坐合乘服务者提供的小客车的非经营性运输活动。私人小客车合乘采取免费互助形式,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油费和车辆通行费,合乘服务不得在线下进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需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将经营服务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四、营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一)完善服务设施。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网约车不得在车站、码头等地驻点候客、揽客。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评价系统和互联网监督系统平台,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建立市出租汽车改革与维稳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牵头组织,市交通运输、市经信、市公安、市发改、市商务和粮食、市食药工商质监、市信访、市维稳、市网信等部门参加,及时研究解决出租汽车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矛盾,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及时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本实施意见自20181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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