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12 01:20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1024
洪政办发〔2018〕36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市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5号)要求,经2018年10月15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洪政办发〔2018〕16号)中设立的“洪江市工程项目税收结算证明”及“洪江市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两项证明事项。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