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8 03:27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1019
洪政办发〔2018〕28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洪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4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洪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用水户饮水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城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延伸工程及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性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划分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市发改部门: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负责项目的审批及供水水价的核定及监管。
市财政部门: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的筹集、监管。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工作。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设市疾控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水质抽检、巡检等服务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拟定和环境管理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电力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供电,执行有关电价政策。
市水利部门: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规划;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职责,建成后及时移交受益乡镇;负责工程运行的技术指导、服务,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相关技术培训;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饮水安全工程,明确或组建本辖区统一管理机构,及时组建各类运行管护单位,负责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日常监管、矛盾协调以及涉及供水各类安全事件的预案应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运行管护单位财务公开透明并定期公示;负责建立和筹集乡镇本级大修基金,落实大修方案的审查、上报以及维修工程实施和验收工作;在政策性指导价格范围内拟定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并督促运行管护机构及用水户严格按核定价格执行;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三章 工程产权划分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国家投资为主的乡镇、集镇供水工程及联村、跨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联组、跨组、单组供水工程,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阻止和举报。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商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稳妥、高效的处置措施,尽快消除涉污问题,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工程运行的规范化管理,日常工作由政府明确或组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督促管护单位按照规程规范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包括岗位设置、从业条件、水质检测、设备管护、水源保护、应急处置等内容的规范性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应急能力建设。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依据市发改部门指导价文件合理确定。当制水成本高于指导价上限,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可由供水、用水双方协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报乡镇人民政府、市发改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大修基金和管护奖补资金
第九条 建立市、乡两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修基金及市级运行管护奖补资金制度。市政府将市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修基金和运行管护奖补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财政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大修基金专户,每年安排100万元进入专户,统一对全市范围内的饮水安全工程大修进行奖补。乡镇级大修基金从辖区内各饮水安全工程收缴的水费中按10%提取,进入乡镇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大修基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市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大修工程实施完成后,乡镇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水利、财政部门备案。乡镇提供本级基金支付凭证,市级大修基金原则按1:1(即市、乡基金各占实际投入的50%)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际运行情况,市财政适当安排工程运行管护奖补资金给乡镇。奖补原则:弥补工程实际运行管护经费不足。
市级奖补资金兑现与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考核情况挂钩。市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制定具体奖补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管理机构、管护单位、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水源保护、水质达标率、水费收缴率、基金筹集额度、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考核结果与市级管护奖补资金挂钩。
第十四条 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洪江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