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31 00:57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1013
洪政办发〔2018〕22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
烟花爆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28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洪江市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黔城城区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杜绝火灾隐患,减少环境和噪音污染,营造安静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怀化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黔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各类烟花、鞭炮、礼花弹或利用电子点火产生的爆炸声、光效果的礼炮。
第四条 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放区)
(一) 城市建成区内党、政、军机关办公场所;
(二)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 黔阳古城景区内;
(四)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幼儿园、中小学校范围内;
(六)车站、码头、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五条 下列区域或场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放区)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从工业园晨音电子厂东侧沿铁路线→铁路大桥→防洪堤→舞水河南岸→滨江路与雪峰大道交汇处→体育馆北面→莲塘村四组(芙蓉中学背后)→209国道新线→209国道新线与池黔公路路口红绿灯→工业园晨音电子厂东面沿铁路线所合围区域。内含禁放区的从其规定。(附件:洪江市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前款规定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向社会公布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并按公布内容实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主办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
第六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只有殡葬活动可在凌晨06:00至晚上23:00以内定点燃放鞭炮,但禁止燃放鞭炮以外的任何烟花爆竹和电子礼炮,禁止流动燃放鞭炮。
第七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经营,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九条 个人、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有资质的销售企业或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按照产品说明在规定时间地点按规定程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内、阳台、屋顶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区域、时限、品种等要求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审批违规燃放烟花产品的,由市城管执法、公安、安监、食药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具体职责如下:
市城管执法大队:禁燃工作的主体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禁燃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配合做好禁燃宣传工作;对不听劝阻者,移交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严厉打击禁燃工作中的抗法事件;对大型烟火燃放活动加强审批和监管。
市安监局: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管理,从严控制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依法查处禁燃区违法违规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督促社区及时掌握和反映城区丧葬活动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市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和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空气污染监控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的安全文明教育和学校禁燃工作责任的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禁燃工作纳入市绩效考核内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建设工地、楼盘及施工企业禁燃的落实,制止和配合查处建设领域的违规燃放行为。
市房管局:负责完善居民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办法,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落实禁燃责任。
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督促大型商场、农贸市场、宾馆、酒店的禁燃工作责任,配合做好有关宣传和禁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禁燃工作经费。
市电视台:负责开展城区禁燃工作的宣传活动,对违规燃放的行为给予曝光。
黔城镇: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逐户宣传禁燃工作;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对所辖居民逐户签订目标责任状;参与禁燃的集中整治。
市政府督查室: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禁燃工作责任单位进行督查,负责落实禁燃工作责任追究,对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实施问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拟订禁燃工作宣传方案,组织各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做好禁燃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禁燃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市委政法委:负责将禁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其他单位:城区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做好本单位(含院落)、本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禁燃工作责任的落实。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以及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及黔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履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考核问责机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电子礼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清扫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扫,逾期不清扫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清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获得许可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燃放作业单位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于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和违法施放电子礼炮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人民政府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施放电子礼炮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施放电子礼炮的,按照国家公职人员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列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市城管执法大队、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食药工商质监局、电视台、教育局、黔城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