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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溪乡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16 09:54 信息来源:洪江市湾溪乡政府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备注
1 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对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 现场执法 上级部门委托执法
2 对渔获物、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鱼方法以及渔用配合饲料、渔用药品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有权对渔获物、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鱼方法以及渔用配合饲料、渔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
渔具经营单位、从事捕捞单位 对渔具、捕捞方法等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上级部门委托执法
3 种子行政执法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种子经营单位 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上级部门委托执法
4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动物养殖场 对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上级部门委托执法
5 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肥料生产经营单位 对肥料生产登记证、有效成份等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上级部门委托执法
6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状况 现场检查
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状况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