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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建罚决字〔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9-15 10:21 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洪建罚决字〔2021〕3号 

当事人姓名:刘远宏(性别:男,年龄:57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红树西岸花园2栋3-24A)

单位及职务:湖南子宏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30103****0515

你单位于2020年9月15日参与了洪江市清江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关于“洪江市清江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小支流部分河段综合整治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于2020年9月22日收到了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项目金额为10656568.49元,中标后你公司于2020年10月8日开始施工,现工程几近完成。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经理已经在公司2020年9月15日中标的“澧县饮用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工程”作为项目经理配备,存在一个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项目中任职的违法行为,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项目经理中标后没有及时更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投标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我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如下:

对你单位作出处中标项目金额为10656568.49元千分之八的处罚,计人民币金额为85253元,并对你个人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的处罚4263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在6个月内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