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4 11:38 信息来源:洪江市林业局
洪江市林业局2025年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250703)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洪林罚决字〔2025〕第16号 | 滥伐林木案 | 肖** | 当事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10日雇请工人在洪江市塘湾镇**村**组**山场擅自砍伐林木,采伐林木的树种为马尾松,采伐马尾松总立木蓄积为5.646立方米,出材量3.853立方米,采伐林木株数为31株。 | 处罚种类:补种树木,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 | 1.责令于2026年6月18日之前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31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809元)3倍的罚款贰仟肆佰贰拾柒圆整(¥2427元)。 | 机关:洪江市林业局;日期2025年6月26日 | ||
2 | 洪林罚决字〔2025〕第51号 | 滥伐林木案 | 冯** | 当事人在5月4日至5日在洪江市江市镇**村**组,购买了窦**的树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砍伐。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采伐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株数为24株,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1立方,出材量为7.5立方,国家级二级公益林。 | 处罚种类:补种树木,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 | 1.责令于12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24株)1.4倍的树木34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2250元)3.4倍的罚款柒仟陆佰伍拾元整(7650元)。 | 机关:洪江市林业局;日期2025年7月2日 | ||
3 | 洪林罚决字〔2025〕第52号 | 滥伐林木案 | 左** | 当事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10日雇请工人在洪江市塘湾镇**村**山场擅自砍伐林木,经我局调查取证和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采伐林木的树种为马尾松,采伐马尾松总立木蓄积7.906立方米,出材量5.396立方米,采伐林木株数52株。 | 处罚种类:补种树木,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 | 1.责令于2026年6月18日之前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104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1133元)4倍的罚款肆仟伍佰叁拾贰圆整(4532元)。 | 机关:洪江市林业局;日期2025年6月26日 | ||
4 | 洪林罚决字〔2025〕第53号 | 滥伐林木案 | 肖** | 当事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10日雇请工人在洪江市塘湾镇**村**山场擅自砍伐林木,经我局调查取证和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采伐林木的树种为马尾松,采伐马尾松总立木蓄积为4.895立方米,出材量3.341立方米,采伐林木株数为27株。 | 处罚种类:补种树木,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 | 1.责令于2026年6月18日之前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27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701元)3倍的罚款贰仟壹佰零叁圆整(¥2103元)。 | 机关:洪江市林业局;日期2025年6月26日 | ||
5 | 洪林罚决字〔2025〕第54号 | 滥伐林木案 | 肖** | 当事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10日雇请工人在洪江市塘湾镇**村**山场擅自砍伐林木,经我局调查取证和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采伐林木的树种为马尾松,采伐马尾松总立木蓄积为3.026立方米,出材量2.065立方米,采伐林木数为20株。 | 处罚种类:补种树木,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 | 1.责令于2026年6月18日之前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20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434元)3倍的罚款壹仟叁佰零贰圆整(¥1302元)。 | 机关:洪江市林业局;日期2025年6月26日 | ||
6 | 洪林罚决字〔2025〕第62号 | 滥伐林木案 | 杨* | 当事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年底到2025年初,在洪江市托口镇**村**组**冲和**湾,砍伐了树木。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采伐杉木、马尾松的立木总蓄积15.462m³,杉木、马尾松总出材量 10.602m³,山场采伐林木总株数为 91株。 | 处罚种类:补种树木,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 | 1.责令于12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91株)1.8倍的树木164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3447元)3.8倍的罚款壹万叁仟零玖拾玖元整(¥13099元)。 | 机关:洪江市林业局;日期2025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