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0 09:00 信息来源:洪江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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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洪林罚决字〔2024〕第20号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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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洪江市铁山乡**村**组**地段焚烧稻草,引发林地失火,过火面积50平方米,该地点属于森林防火区内。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部分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第四十三条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二)裁量权基准 |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
机关:洪江市林业局;日期202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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