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1 08:53 信息来源:洪江市林业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洪林罚决字[2024]第10号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王** |
|
王**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于2024年3月29日14时左右在洪江市安江镇**村**地段挂清,用打火机点燃香、蜡烛。。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部分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第四十三条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二)裁量权基准 |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
机关:洪江市林业局;日期2024年4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