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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洪江市林业局2024年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240722)

发布时间:2024-07-23 09:04 信息来源:洪江市林业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洪林罚决字〔2024〕第25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在太平乡**村**修建柑橘仓库及附属设施,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批)手续的林地面积为897.55平方米,林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为严重毁坏。当事人蒋**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以及《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1、责令限期12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97.55平方米*55.5元/平方米)0.5倍的罚款贰万肆仟玖佰零柒元整(24907元)

机关:洪江市林业局;日期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