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23 09:04 信息来源:洪江市林业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洪林罚决字〔2024〕第25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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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在太平乡**村**修建柑橘仓库及附属设施,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批)手续的林地面积为897.55平方米,林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为严重毁坏。当事人蒋**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以及《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
1、责令限期12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97.55平方米*55.5元/平方米)0.5倍的罚款贰万肆仟玖佰零柒元整(24907元) |
机关:洪江市林业局;日期2024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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