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0 09:05 信息来源:洪江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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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洪林罚决字〔2024〕第28号 |
非法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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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在洪江市铁山乡**水渠里发现一只死亡了的野生动物(疑似野山羊),以食用为目的,肢解后,将制成菜品食用,剩余的2块野生动物肉块准备装运到安江镇自己家中准备以后食用的途中被查获,经怀化学院生物于食品工程学院鉴定为毛冠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部分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毛冠鹿肉块2块(5.14千克); 2、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1X15000元)的罚款壹万伍仟圆整(15000元)。 |
机关:洪江市林业局;日期2024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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