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02 15:49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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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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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农(动物防疫检疫)罚〔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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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运输仔猪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 |
潘** |
潘** |
2026年5月8日,当事人潘**自行联系车辆,从中方县桐木镇自繁自养猪场转运300头仔猪(每头约20‑30斤)运输至洪江市黔城镇长坡村生态养殖场饲养。该批次仔猪运输前,当事人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运输车辆随车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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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处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 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0 |
对当事人潘**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仟零玖拾伍元整(4095元) |
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6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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