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02 15:51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潘**,男,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19,家庭住址: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联系电话:13********8。
当事人潘**运输仔猪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5月9日,本局接到黔城镇人民政府移送案件线索,线索反映潘**存在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仔猪行为。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2026年5月8日,当事人潘**自行联系车辆,从中方县桐木镇自繁自养猪场转运300头仔猪(每头约2030斤)运输至洪江市黔城镇长坡村生态养殖场饲养。该批次仔猪运输前,当事人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运输车辆随车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6年5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赴长坡村生态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6年5月25日,对场内饲养的300头仔猪实施隔离管控,制作并送达《动物防疫检疫隔离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6月2日对潘**开展询问调查,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养殖场租赁合同。2026年6月10日对长坡村副书记陈**进行询问,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同日向洪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2026年6月12日,洪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洪价认定函〔2026〕025号《关于仔猪的价格认定书》,认定该批涉案仔猪货值总金额81900元。2026年6月23日办理延期隔离手续;2026年7月13日对养殖场工作人员唐**制作询问笔录;7月17日对涉案仔猪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阴性;7月23日依法解除隔离。经核实,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长坡村生态养殖场承租协议书》指向的为同一场地。至此,本案违法事实调查终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确认本案违法主体适格。(二)黔城镇人民政府移送案件线索函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线索来源合法。(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实涉案仔猪运抵养殖场现场及仔猪存栏的客观情况。(四)潘**询问笔录1份、养殖场工作人员唐**询问笔录1份,相互印证证实2026年5月8日当事人潘**运输300头仔猪,未申报动物检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仔猪的违法事实。(五)长坡村副书记陈**询问笔录1份、村委会邹**流转合同书1份、村委会证明材料1份、执法人员同邹**通话记录截图1张,证实案涉养殖场权属、租赁流转关系,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载场地与潘**实际承租使用场地为同一处场地。(六)洪价认定函〔2026〕025号《关于仔猪的价格认定书》1份,证实涉案仔猪货值总金额为81900元。(七)《动物防疫检疫隔离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延期隔离决定书》《解除隔离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仔猪抽样检测阴性报告,证实案发后执法处置程序合法,涉案仔猪检测无疫病阳性,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及其他危害后果。本机关于2026年8月25日,向潘**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农(动物防疫检疫)罚告〔2026〕4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潘**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0,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案当事人潘**系初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涉案仔猪抽样检测结果为阴性,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产生危害后果,在法定裁量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潘**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仟零玖拾伍元整(409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账号:18762701040003015(收款单位:洪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