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10 10:58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段**,男,汉族;高中文化,出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98,联系电话:13********8,家庭住址:洪江市安江镇河西社区**********。
当事人段**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3月开始,段**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商铺岳阳县高忆食品店个体店销售柑橘种苗至今,共计销售65单,合计销售金额4389元整其中1000元已被公安机关以伪造虚假《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法获利追缴。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洪江市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出具的《关于段**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的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照片7张、销售记录截图6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种苗的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四:洪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公(安)决字〔2026〕第0389号)复印件1份、怀化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怀拘解字〔2026〕第01011号)复印件1份、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8月31日,向段**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农(种子)罚告听〔2026〕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抖音商铺岳阳县高忆食品店个体店经营脐橙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湘农发〔2025〕65号)“二、农作物种子,序号6、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从轻处罚,货值金额不超过五千元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的罚款”之规定。经核查,当事人本次无证销售种子违法所得4389元中的其中10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本局不再对该部分款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89元。
2、处罚款3000元整。
罚没款合计6389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账号:18762701040003015(收款单位:洪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