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01 15:58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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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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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农(动物防疫检疫)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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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一案 |
段** |
段** |
2026年1月5日,当事人段**驾驶未经备案车辆(湘NQ***3)在中方县泸阳镇一养殖场装猪后,在快到泸阳镇政府时更换备案车辆号牌湘N1***7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得到了动物检疫证明及耳标后,驾驶了一段距离将运输车辆号牌又换成运输车辆原车牌湘NQ***3后,将该批生猪运至洪江市亮德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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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处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7;违法情节: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六千元整(¥6000元) |
主管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