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处罚决定公开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渔业)罚〔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5-08 16:10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冯*,身份证号码:43**************3X,住址:湖南省洪江市江市镇红莲洑水村******号。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2月25日4时,冯*从家中拿了5副渔网,并划船在洪江市江市镇白岩山渡口沅水水域使用刺网捕捞水产品,于2026年2月25日7时许,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共查获刺网6匹;渔获物70尾,共计重14.96公斤。经认定,渔获物总价值为474.8元,所使用的6匹刺网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的36种禁用渔具的第3种三层刺网,属禁用渔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冯*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当事人指认现场照片1份;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1份(怀洪检刑行意〔2026〕9号);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冯*非法捕捞水产品相关证据材料1份,共计4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6年4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当事人无犯同类案件记录,应视为初犯,经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调查。2026年3月31日,当事人通过增殖放流生态补偿的方式修复渔业资源,到案发河段增殖放流价值1900.00元鱼苗,主动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条,渔业渔政,序号9,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适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具体处罚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不超过九千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14.96kg(公安机关已处理);

2、对当事人冯*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62701040003015(收款单位:洪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