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30 16:33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洪江市*****服务部,负责人:石*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6E。
洪江市*****服务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洪江市*****服务部时,在经营场所收银台的柜子上面发现了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票据17张,其中(商品销售卡)14张,(商品销售信誉卡)3张;当事人今年销售的17次疫苗情况如下:“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LaSota株+H120株)”83支,销售金额747元;“鸡法氏囊疫苗”66支,销售金额594元;“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疫苗52型”140支,销售金额1260元;“鸡新城疫”141支,销售金额1128元;“鸡L型传染性支气管炎疫苗2000羽”73支,销售金额1168元;“鸡新城疫2000羽”76支,销售金额1368元;“鸡新支法流四联灭活疫苗”(20瓶大的1瓶小的),销售金额5330元;“鸡痘疫苗”9瓶,销售金额90元;总销售金额11685元。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应予处罚,经请示局领导当即立案。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了养殖户向*滔的询问笔录并照了3张石*峰销售给向*滔兽用生物制品照片;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了石*峰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和17张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票据(商品销售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职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销售单据17份(商品销售信誉卡)、证明当事人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过程、价格、数量。3、现场执法检查照片2张,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照片3张,证明销售兽用生物制品事实。
2026年1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生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五、兽药,序号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无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1685元整;
2、处罚款货值三倍35055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62701040003015(收款单位:洪江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