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30 09:00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2 |
洪农(动监)罚〔2025〕1号
|
当事人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开办的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案 |
李** |
李** |
2025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武冈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函称易*国(已移送)涉嫌违规开具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2025年10月1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8月18日,田**(武冈市水西门街道办事处罗伟村人)、司机银*(武冈市龙溪铺镇同心村人)驾驶车辆(车牌为鄂QM***7)至龙山县购买了24头生猪,在当地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通过“牧运通”申报了动物检疫,黔城镇工作人员易*国为其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田**、银*驾驶车辆至我市黔城镇时提供给其使用并收取了财物。2025年11月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身份进行了核实并对身份证进行了复印,依法告知了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
处罚种类:处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动物防疫检疫)“序号:27,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具体处罚标准: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八千五百元的罚款”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3〕11号(动物卫生监督)“序号:6,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一. 没收违法所得50元整(2包黄色包装芙蓉王折合人民币50元); 二.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已由武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没收); 三.对当事人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处以罚款9000元整,对当事人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生猪养殖处以罚款6000元整,合计罚款15000元整。 罚没款合计15050元整。 |
主管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6年1月30日 |
|
|
2 |
洪农(动监)罚〔2025〕1号
|
当事人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开办的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案 |
王*飞 |
王*飞 |
2025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武冈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函称易*国(已移送)涉嫌违规开具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2025年10月1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8月18日,田**(武冈市水西门街道办事处罗伟村人)、司机银*(武冈市龙溪铺镇同心村人)驾驶车辆(车牌为鄂QM***7)至龙山县购买了24头生猪,在当地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通过“牧运通”申报了动物检疫,黔城镇工作人员易*国为其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田**、银*驾驶车辆至我市黔城镇时提供给其使用并收取了财物。2025年11月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身份进行了核实并对身份证进行了复印,依法告知了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
处罚种类:处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动物防疫检疫)“序号:27,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具体处罚标准: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八千五百元的罚款”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3〕11号(动物卫生监督)“序号:6,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一. 没收违法所得50元整(2包黄色包装芙蓉王折合人民币50元); 二.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已由武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没收); 三.对当事人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处以罚款9000元整,对当事人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生猪养殖处以罚款6000元整,合计罚款15000元整。 罚没款合计15050元整。 |
主管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