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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农(动物防疫检疫)罚〔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1-31 16:05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段**,男,身份证号码:43**************59,住址: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大垅村*****号。

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1月5日,当事人段**驾驶未经备案车辆(湘NQ***3)在中方县泸阳镇一养殖场装猪后,在快到泸阳镇政府时更换备案车辆号牌湘N1***7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得到了动物检疫证明及耳标后,驾驶了一段距离将运输车辆号牌又换成运输车辆原车牌湘NQ***3后,将该批生猪运至洪江市亮德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段**身份证复印件1张、段**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张、运输车辆湘NQ***3行驶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段**询问笔录1份、货主张**询问笔录1份、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2张、生猪进入洪江市亮德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进厂信息复印件1张、运输车辆湘NQ***3运猪照片复印件3张、当事人持湘N1***7车牌照片复印件1张、货主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洪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查询运输车辆湘NQ***3回复函1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

证据三:《洪江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运输车辆湘NQ**3拆除加装设施设备后的照片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6年1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经调查,当事人无犯同类案件记录,应视为初犯,经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调查。2026年1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段**下达了《洪江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运输动物车辆加装的设施设备进行了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7;违法情节: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段**罚款人民币六千元整(¥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62701040003015(收款单位:洪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