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19 16:48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洪江市*****服务部,负责人:石*峰,男,汉族;出生1976年9月23日,身份证号码:433021**********10;家庭住址怀化鹤城**********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6E,类型:个体工商户。
洪江市*****服务部涉嫌销售兽用处方药未开处方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我局在查处牛蛙养殖户瞿*冬涉嫌使用兽药禁用药以及常规药物残留超标一案时,发现其兽药来源于洪江市*****服务部。2025年7月16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在石*峰的陪同下,对其经营的洪江市*****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给养殖户瞿*冬兽用处方药“硫酸新霉素”26元/包共10包计260元、“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1包计60元、“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36元/包共5包计180元、“盐酸恩诺沙星可溶性粉”22元/包共5包计110元、“阿莫西林可溶性粉”22元/包共10包计220元、“氟苯尼考可溶性粉”16元/包共7包计112元,销售所得总计942元;销售时没有开具处方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应予处罚,同日经请示领导同意进行立案。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这六种兽药的标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兽用处方药未开处方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职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销售单据2份、退货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上六种兽用处方药的过程、价格、数量。3、(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六种兽用处方药标签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六种兽药是兽用处方药。
2025年9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湘农发〔2023〕11号)序号15、违法情节:“违法销售的兽用处方药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或者初次购买、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942元整;
2、处罚款5000元整;
罚款没收总计5942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62701040003015(收款单位:洪江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