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02 09:24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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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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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农(兽药)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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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石兽医技术服务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石** |
石** |
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洪江市石兽医技术服务部时,在经营场所收银台的柜子上面发现了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票据17张,其中(商品销售卡)14张,(商品销售信誉卡)3张;当事人今年销售的17次疫苗情况如下:“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LaSota株+H120株)”83支,销售金额747元;“鸡法氏囊疫苗”66支,销售金额594元;“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疫苗52型”140支,销售金额1260元;“鸡新城疫”141支,销售金额1128元;“鸡L型传染性支气管炎疫苗2000羽”73支,销售金额1168元;“鸡新城疫2000羽”76支,销售金额1368元;“鸡新支法流四联灭活疫苗”(20瓶大的1瓶小的),销售金额5330元;“鸡痘疫苗”9瓶,销售金额90元;总销售金额11685元。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应予处罚,经请示局领导当即立案。 |
处罚种类:处罚款 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五、兽药,序号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无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
1、没收违法所得11685元整; 2.处罚款货值三倍35055元整。 |
主管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