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06 15:50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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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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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农(渔业)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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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一案 |
黄文白 |
黄文白 |
2025年4月7日,洪江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森林公安局、黔城镇政府对黔城镇附近水域进行执法检查,23时许巡查至黔城镇牛头湾市场码头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可视锚鱼设备进行锚鱼,2025年4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身份进行了核实并对身份证进行了复印,依法告知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
处罚种类: 处罚款 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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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人民币壹元整(¥1000元) |
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5年08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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