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5 09:57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洪农(生猪屠宰)不罚〔2024〕1号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一案 |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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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开展执法检查,当检查至小江村6组李某华家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明伙同周某容、潘某军、李某华未经定点屠宰生猪。 |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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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
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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