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5 09:52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洪农(生猪屠宰)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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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运输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案 |
潘**、周**、李** |
杨** |
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开展执法检查,当检查至小江村6组李某华家时,发现当事人周某容、潘某军、李某华伙同李某明(已另行处理)未经定点屠宰生猪。 |
处罚种类: 关闭屠宰场所、没收屠宰工具、处罚款 依据: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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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关闭李先华家的屠宰场所; 2.没收屠宰工具(杀蹲2张、杀刀3把、开边刀2把、钩子1个、剥毛铲1个)和设备(电子秤1台); 3.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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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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