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30 11:42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洪农(渔业)罚〔2024〕5号 |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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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凌晨4时25分许,洪江市森林公安局干警在洪江市太平乡太平村窑叉洲沅水河段进行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蒋某群正在河中划着皮划艇,涉嫌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水产品,执法人员当即将当事人现场查获。现场查获刺网两匹、皮划艇一只、渔获物1.75㎏。 |
处罚种类: 没收渔获物、处罚款 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1、没收渔获物1.75㎏; 2、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3000元)。 |
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4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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