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3 16:25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洪农(渔业)罚〔2024〕4号 |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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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16时25分许,洪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洪江市森林公安局干警依法对洪江市黔城镇沅水河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开顺在黔城镇江南村蔡家坪沅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使用禁用渔具(翻板钩)钓鱼。本机关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当日将涉案渔具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经调查,当事人杨某顺于2024年6月25日在洪江市黔城镇江南村蔡家坪沅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实施了使用禁用渔具(翻板钩)捕鱼的违法行为,渔获物1.494㎏。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上交了钓鱼设备。 |
处罚种类: 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没收渔获物1.194㎏。 2、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3000元); |
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4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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