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06 15:00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洪农(渔业)罚〔2024〕3号 |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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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凌晨5时许,当事人杨某在黔城镇古城沅水与㵲水交界处防洪堤码头使用视频设备锚鱼时被洪江市森林公安局干警当场查获,因不够刑事立案标准,转交洪江市农业农村局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处罚种类: 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 |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元); |
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4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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