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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洪政复〔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4-09 14:13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李某涛,男,苗族,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纺织品市场后门。

被申请人: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81006646080B。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蒲生源,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4日作出的(洪)市场监管〔2026〕第0104-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4日在(洪)市场监管〔2026〕第0104-1号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2、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

申请人购买洪江市百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菜小萱外婆菜”后认为该产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提出复议。

一、关于产品名称“外婆菜”的标注问题,被申请人仅以“通俗名称”为由认定其合规,完全回避了“真实属性名称标注应醒目、清晰”这一核心法定要求,属于适用法律片面化。

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援引GB 7718-2011第4.1.2.1.2条,认为在无国标、行标或地标规定名称时,可使用通俗名称,并据此认定“外婆菜”标注合规。这一认定是片面且错误的。“外婆菜”作为一种民间称谓,其指代的具体食品类别在不同地区、不同语境下可能存在差异,其本身并非“酱腌菜”的直接、唯一且无歧义的等同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GB 7718-2011第4.1.2条的核心原则是,食品标签应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被举报产品未在醒目位置同时标注其真实属性为“酱腌菜”。“酱腌菜”这一真实属性名称仅在产品背面信息中,以与配料表、生产日期等条目相同的普通字体大小标示于“产品类型”项下。实质上未能满足“清晰、醒目”地标示真实食品名称的法定要求,容易使消费者忽略其真实食品名称。被申请人仅审查“名称是否可用”,而未审查“名称标注的方式是否足够清晰、醒目以避免误导”,属于对法律标准的错误适用。

二、关于标注“来自湘西的味道”,被申请人采信被举报方单方解释,认定其为“正常地域属性描述”,该认定与公众普遍认知相悖,且未履行对广告宣传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慎审查义务。

被举报方在说明中解释,“湘西”为对湖南省西部地区的统称,怀化市包括在内,故标注正常。被申请人对此予以采信。这一认定忽视了食品标签上地域宣传的商业语境和消费者的一般理解。

“湘西”常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特定区域的风味、工艺紧密关联。当普通消费者看到“来自湘西的味道”时,通常会理解为该产品具有湘西特定地域的传统风味、采用当地原料或工艺,而不仅仅是“产自湖南西部某个地方”。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商为洪江市百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洪江市工业园区,产品产地标注为“湖南省怀化市”。原材料信息中也未见其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湘西”核心区域有直接关联的说明。使用“来自湘西的味道”这一宣传用语,足以对产品的风味来源、品质特色造成误导,使消费者产生该产品具有特定地域风味的错误认知。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关于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被申请人仅依据生产者对“湘西”地理范围的宽泛解释就认定其“正常”而未从防止消费者误解的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三、被申请人以“未收到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投诉举报”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之一,混淆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与“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是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食品标签存在虚假、引人误解的标注行为,其本身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的构成并不以实际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为前提。被申请人将“未收到健康损害投诉”作为不予立案的考虑因素,实质上是将查处标签违法行为的门槛,错误地拔高到了需要构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实质人身伤害的程度。曲解了法律对于食品标签真实性、准确性予以严格规制的立法本意,该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认为:

一、对申请人的涉案举报的处理情况。

申请人李某涛就其“在‘涌惠超市’购得洪江百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菜小萱外婆菜’其中标签标注‘来自湘西的味道’,但其不论是生产商还是原料均与湘西无关,且未在产品醒目位置标注其真实属性酱腌菜”的投诉举报信,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收悉,于同年当天将《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1216-1号寄送给申请人,2025年12月18日到达被投诉举报方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工业园区进行了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方当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菜小萱外婆菜”的出厂合格证以及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将调查结果于2026年1月4日以书信方式邮寄给了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

2025年12月16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书,答复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之规定,于同年12月18日到达被投诉举报方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检查中未在被投诉举报方成品区发现举报争议产品。被投诉举报方当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菜小萱外婆菜”的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经被投诉举报方说明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多方查证得知,“外婆菜”属于家喻户晓的通俗名称,且没有专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通则》第4.1.2.1.2条之规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且该产品执行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14),“酱腌菜”,其是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被投诉举报方生产的“菜小萱外婆菜”采用的工艺是原料经腌渍后加工而成,符合GB2714对酱腌菜的定义,属于酱腌菜范围,“外婆菜”本身也是以通过腌制过程制成的蔬菜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并不会误导消费者。

针对申请人举报的“菜小萱外婆菜”其中标签标注“来自湘西的味道”一事,“湘西”,即湖南西部地区,传统上包括今张家界市大部,湘西自治州、怀化市全部,以及邵阳市、常德市的一部分,共有20余个县市。奠基于清康熙、乾隆年间,改土归流完成以后,建辰沅永靖兵备道,湘西指称范围基本明确。在2004年《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湘发〔2004〕12号)中对湘西地区的范围也有明确的表述,即:“湘西地区开发的范围包括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怀化市及邵阳市的武冈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洞口县、绥宁县、隆回县、新宁县和永州市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共32个县市区。”湘西外婆菜起源于湖南湘西地区,是当地的一道传统下饭菜,被投诉举报方位于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是隶属于划分为湘西地区的怀化市的下辖县市,其在该生产产品标注此外婆菜是来自湘西的味道符合行业通用做法。

综上,洪江市百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该产品使用菜小萱外婆菜名称,其作为具有地域和文化背景的食品通用名称,符合GB7718对标签真实性的要求,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经核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履行了监管职责。

因此,答复人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履职到位,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申请人在慈溪市涌惠食品超市购得洪江百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菜小萱外婆菜”后认为其包装上标注“来自湘西的味道”,但该产品生产商和原材料与湘西无关,且未标注清晰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遂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2025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收悉该投诉举报信,同年当天被申请人将市场监管〔2025〕第1216-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寄送给申请人,2025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到达案涉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洪江市工业园区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在其成品区内发现争议产品。案涉企业当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以及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对食品名称中使用“湘西”二字的来由进行了说明。2026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洪)市场监管〔2026〕第0104-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以邮寄形式送达被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6年1月23日对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案涉产品包装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购物小票等,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及检查照片》、洪江市百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检测报告》、拼多多、京东同类商品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信息、百度百科截图、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产品是否清晰标注了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二、案涉产品标注“来自湘西的味道”是否属于真实地域属性描述。

关于焦点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2.1.2条规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涉案产品名称为“外婆菜”,属于酱腌菜的一种。该名称作为具有广泛认知度的传统食品俗称,能够反映产品的品类特征,且能够被一般消费者所辨识。同时,该产品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4-2015),案涉产品背面亦明确标注了“产品类型:酱腌菜”,足以表明其真实属性。被申请人结合产品执行标准、生产工艺、通俗名称、行业惯例等因素,认定“外婆菜”名称的使用未违反标签真实性要求,并无不当。标签标注的清晰、醒目程度应以普通消费者在合理注意下能否辨识为标准,案涉产品背面标注内容清晰可辨,并未达到误导或隐瞒真实属性的程度。

关于焦点二:“湘西”一词意为湖南西部,属于众所周知的免证事实,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经验能力能够识别出其指代包括怀化市在内的湖南西部地区。2004年《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湘发〔2004〕12号)中也对湘西地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湘西地区开发的范围包括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怀化市及邵阳市的武冈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洞口县、绥宁县、隆回县、新宁县和永州市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共32个县市区”。案涉产品的生产地位于怀化市洪江市,属湘西地区。且“外婆菜”属于湖南西部地区的传统美食,涉案产品标注“来自湘西的味道”系对其产地来源的真实描述,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其认定该标注属于真实地域属性描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关于“湘西”仅指代“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易使消费者误解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府不予采纳。

此外,被申请人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提及“未收到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投诉举报”,本府认为,该表述仅为对案件情节的辅助描述,被申请人并未将其作为不予立案的依据。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核心理由是案涉产品标签标注不构成违法,被申请人在现场核查中,生产者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就标签内容作出了合理解释,案涉标签不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情形。因此,上述表述瑕疵不影响不予立案决定的实体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洪)市场监管〔2026〕第0104-1号《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